如果您是外國人(非美國公民),則您被視為非稅法定義居民,除非您符合兩項測試之一。如果您符合日歷年度(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的綠卡測試或實質居留測試(英文),則就徵稅目的,您屬於美國稅法定義的居民 。 有外國人居留權開始與結束日期(英文)的某些規定。 在一些情況中,允許外國人選擇凌駕綠卡測試或實質居留測試,如下: 非居民配偶視為居民 (英文) 與外國有更緊密的關係 (英文) 稅收協定 (英文) 在相同稅務年度期間,您可能是非稅法定義居民且是稅法定義的居民。這通常發生在您出入境美國的年度。在此情況中,如果您符合某些測試,您可以選擇在當下稅務年度視為具有雙重居民身份的外國人(英文)及在下一稅務年度視為稅法定義的居民。(請參閱第 519 號刋物【外國居民美國稅務指南】(英文)中的「具有雙重居民身份的外國人」 – 「第一年選擇」(英文)。 以向外國申請稅務條約福利為目的而要求設立美國居留權的稅法定義居民請參閱以稅務條約為目的之美國居留權證明 (英文)。 個人主題 工具(英文) 納稅人辯護服務處 可負擔健保法案ACA稅收條款 線上工具與更新 國際納稅人影片 (英文) 國際納稅人新聞稿 (英文) 國際納稅人互動式工具 (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