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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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度各国人权报告》

美国国务院民主、人权和劳工事务局发布
2004年2月25日

中国

香港

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除防务和外交事务外享有高度自治。香港具备完善的各类机制支持法治和活跃的公民社会。《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总法,于1990年获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基本法》保障各项基本权利,并提出在香港主权自1997年7月1日移交中国10年后逐步实现普选制和进一步民主化。香港行政长官由8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会部份成员经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产生,其余成员被任命。行政长官负责领导由他任命的主要政府官员。立法会(立法机构)的权限受到《基本法》的极大限制。立法会由24名份区直选议员、30名功能(行业)团体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和6名由选举委员会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立法会议员个人提出的议案必须分别经分区直选议员和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过半数通过。立法会议员不能自行提出涉及公共开支、政治结构、政府运作或政府政策的立法议案。根据法律和传统,司法机构具有独立性。《基本法》规定香港最高法院有终审权。然而根据《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拥有对《基本法》的最后解释权。

警察部门管理良好,在香港文官当局的稳固控制下维护公共秩序。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IPCC)由行政长官任命的社会人士组成,对一个负责调查公众投诉警方案件的部门进行工作监察和复检。1997年一支4,000人组成的中国军队被派往香港接替英国卫戍部队。这支部队保持低姿态,没有执行或干预警方职能。

香港属自由市场经济,是一个国际贸易、运输和金融中心,也是对中国进行贸易和投资的主要门户。六年来香港经济受到通货紧缩的影响。尽管爆发了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SARS),但香港经济自5月以来出现回升,按国内生产总值(GDP)计算,年增长率约达2.25%。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约为24,000美元。总人口约680万。

香港政府总体上尊重居民的人权,有关的法律和司法制度通常可为处理侵权个案提供有效手段。在香港主权转移前后都存在的人权问题包括:居民更换政府的能力及立法机构影响政府政策的能力受到限制;对妇女施暴和歧视;对少数民族的歧视;劳工有组织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受到限制;以强迫劳动和强迫卖淫为目的进行的人口贩运。法轮功在中国大陆被禁,但仍可在香港合法登记,法轮功学员仍能继续开展活动。9月,香港政府撤回了根据《基本法》第23条提出的国家安全立法草案。此前曾爆发一系列大规模抗议活动,其中包括大约50万人在7月1日举行的游行。与此同时,当地还就这类立法对公民自由和基本自由的影响展开了激烈的公开辩论。《基本法》第23条要求香港政府起草并实施有关法律,禁止任何颠覆政府、分裂国家、叛国、煽动叛乱和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与外国政治性组织建立联系,危害国家安全。本年度,公众要求2007年行政长官选举和2008年立法会选举实行普选的呼声增强。香港政府为此宣布在年底前公布公开谘询的时间表。香港政府计划尽早在2004年和2005年开始进行谘询,随后在2006年颁布必要的立法。但在征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意见后,香港政府没有在年底公布公开谘询的时间表。

对人权的尊重

第一节 对人格的尊重,包括不受以下行为的侵犯:

(1) 任意或非法剥夺生命

没有关于香港政府或政府人员任意或非法剥夺生命的报告。

本年度上半年发生三起监狱囚犯死亡案,经查属自杀。对2001年一名被警方关押人员死亡案进行的调查以死因不明结案。

(2) 失踪

没有有关出于政治动机造成人员失踪的报告。

(3)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

法律禁止警察使用酷刑,也禁止警察采取其他侵权行为。本年度出现指控警察采取袭击行为的事例。法律规定对违反有关禁令的人予以惩处。惩戒可采取从警告到开除等方式。刑事诉讼可能与惩戒程序分开进行。对过度使用武力提出的指控需由投诉警察科(CAPO)进行调查。投诉警察科的工作由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进行监察和复检,该委员会由行政长官任命的社会人士组成。

本年度共有42,051人次被拘捕,投诉警察科收到427宗有关警察侵犯在押人员的投诉和267宗有关警察侵犯非在押人员的投诉。对427宗警察侵犯在押人员的投诉,196宗已调查完毕并由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审核通过,但没有一宗可证明属实。其中126宗撤回投诉,54宗被定为"无法追查",13宗被定为虚假不确,3宗被定为"无法证实"。到本年度底,其余231宗尚未得出调查结果。对267宗警察侵犯非在押人员的投诉,141宗已调查完毕并由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审核通过,但没有一宗可证明属实。其中86宗撤回投诉,33宗被定为"无法追查",1宗被定为"并无过错",8宗被定为虚假不确,13宗被定为"无法证实"。到本年度底,其余126宗尚未得出调查结果。本年度底,针对人们对警方负责调查警察不法行为表示的关注,香港政府着手起草一项立法,为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提供法定基础,使该委员会能建立自己的秘书处,获得经费雇用正式工作人员并发起调查。

2001年,6名被控在审讯期间侮辱一名电视摄影师的警员在区域法院被判无罪。对此案进行的警方内部纪律查究已于本年度完成。所有涉案警员都受到书面训戒,有关资料列入各自的服务记录;其中一名高级督察被裁定有违纪行为并接受警训。

监狱条件总的说来达到国际标准。男性和女性被分别监禁,少年犯和成年囚犯被分别监禁,在押候审人员和已被判罪的犯人被分别监禁。本年度上半年,香港24所惩教院所的平均收容率为107%。挤迫现象在高度戒备的监狱最为严重,平均收容率达126%。香港政府通过改建现有设施增收犯人,重新调整在押人员的分布,继续努力解决监狱人满为患的问题。此外,入境事务处在屯门区兴建的羁留中心将于2005年完工,预期将新增400个宿位,可不再为关押违反移民法规的人占用惩教署管理的监狱或拘留设施。

香港政府允许人权观察人士查看监狱。当地的太平绅士定期巡视监狱,大多数巡视不事先通知。

(4) 任意逮捕、关押或放逐

普通法、判例和《基本法》为防范任意逮捕或关押提供了实质、有效的法律保护,香港政府在总体上遵守这些规定。嫌疑人必须在48小时内受到指控或被释放。2002年,在定罪前被监禁的平均时间不超过50天。

香港警察部门管理良好,腐败不构成严重问题,警员若受到违纪指控将接受投诉警察科和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的纪律研讯。

法律不允许强行放逐,政府也不采用强行放逐。

(5) 不给予公正的公开审判

《基本法》规定司法独立,香港政府实际上一般尊重这一规定。基于《基本法》有关保留香港普通法惯例的规定,司法部门总体上为居民提供了公正、有效的司法程序。《基本法》规定,各法院可对《基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进行解释。法院还可对《基本法》涉及中央政府责任或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其他条款进行解释,但在就这些问题做出不可上诉的最后裁决前,必须徵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的解释。《基本法》规定,如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有关条款做出解释,法院在援引这些条款时"应以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做出的裁决不受影响。人大解释条款的工作机构是《基本法》委员会,由6名中国大陆委员和6名香港委员组成。香港委员由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提名。人权团体和律师组织长期以来一直担心这个限制终审法院终审权的程序可能被用于限制司法独立或降低法院的权威。

在引起争议的1999年居留权案中(有关特定群体在香港居留的权利),香港政府在终审法院败诉后,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大常委会对此案涉及的有关《基本法》条款重新进行解释。这使人们对香港司法的独立性和最高权威产生了疑问。在这个有争议的事件平息后,香港政府表示只打算在罕见的、特殊的情况下采取求助于人大解释机制的做法。自1999年这个事件发生以来,一直没有出现过类似情况。

终审法院是香港最高司法机关。各级法官由一个独立的委员会推荐。行政长官负责对所推荐的人选进行任命,但须征得立法会同意。推荐程序要求由民间法律界人士提名的委员会成员对推荐人选有实际否决权。根据《基本法》,外国人可以在香港法院任职,但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不得在香港以外地区拥有居留权。2002年,香港法官中有大约40%来自在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有居留权的人士。法官在未达退休年龄前享有终身制(根据任命日期而定,退休年龄为60或65岁)。

终审法院之下是高等法院,由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组成。再下一级的司法机关包括区域法院(具有有限的民事和刑事司法管辖权)、裁判法院(审理多种刑事犯罪案)、死因裁判法庭、少年法庭、土地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和淫亵物品审裁处。

法律规定了公正、公开审理的权利,独立的司法体制总体上维护了这一权利。除裁判法院一级的审判,其他庭审都采取陪审团制度,司法体制为居民提供了公正、有效的司法程序。

根据起诉腐败行为的规定,有关方面对官员腐败案实行有罪推定原则。《防止贿赂条例》规定,任何现任或前任官员,维持高于与其公职薪俸相称的生活水准;或控制与其公职薪俸不相称的钱财,除非能向法庭做出圆满解释,否则即属犯罪。法庭一直维持这种做法。

《基本法》规定,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使用英文为正式语言。由于历史原因和法院依靠普通法判例判案,几乎所有民事案件和大多数刑事案件都用英文审理。近几年香港政府建立了双语司法体制。政府增加了法律援助局精通中文的职员人数,并扩大使用双语检控文件和公诉书。所有法律都采用双语,英文和中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所有的法院和法庭都可使用中文或英文。在诉讼的任何一个阶段使用何种语言,由法官、证人、当事各方以及法定代表各自决定。

一些人权组织指责香港政府没有积极保护在中国大陆被逮捕和监禁的香港居民的权益。香港有关当局声明,没有任何协议允许他们与在中国大陆被逮捕或被扣押的香港居民接触,甚至无法与已被定罪者接触。根据于2000年签定并自2001年起生效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安机构须相互通报有关对方居民受到某些类型的关押的情况。据某人权组织说,香港政府并未设法了解在2001年以前被定罪且仍在大陆服刑的香港居民的情况。到本年度底,估计有500到1,000名香港居民被关押在中国大陆,其中包括徐泽荣这样的政治犯。徐泽荣是香港永久居民,在中国南方的高等院校任教,于2002年因"非法提供国家机密罪"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他被指控向香港某人提供有关朝鲜战争的机密参考资料。

没有关于政治犯的报告。

(6) 任意侵犯隐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法律禁止任意侵犯隐私、家庭、住所和通信,香港政府的实际做法一般遵守这些规定。有关机构根据《电讯条例》和《邮政署条例》采取截取通讯的措施。搭线窃听必须得到政府高层对截取行动的授权,但不需要法院签发的授权令。香港政府没有透露行政长官为授权窃听电话和截取私人邮件行使职权的频繁程度。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PDPO)成立的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PCO)承担防止滥用和披露医疗和信用记录等资料的责任。《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还规定,未经当事人或专员同意不得对个人资料进行核查,但为打击社会福利舞弊行为和偷税漏税,有些政府机构得到豁免。有些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在其他情况下,蒙受损失者可通过民事诉讼索赔。如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认为违反条例的行为可能继续或再次发生,则可发出执行通知,责成采取纠正措施。2002年6月至2003年6月,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对1,111宗涉嫌违反私隐条例的投诉进行了调查,对1,016宗投诉的调查已完成。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查明其中34宗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但没有提出检控。153宗投诉因证据不足,无法证明有违私隐条例的情况。557宗在接受初步查询后得到解决或被驳回。其余272宗因在调查期间无法与投诉人联络或投诉人撤回投诉,已中止调查。《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不适用于在香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构。到本年度底,香港政府仍在考虑该条例是否应适用于中国政府机构。考虑到涉及香港安全、防卫及国际关系方面的问题,以及为防止犯罪事件和对有关案件进行侦查和起诉的需要,香港政府得到某种豁免,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提供个人资料。2002年,香港政府发出私隐实务守则的草拟本,要求限制雇主在工作场所秘密安装摄像机和对电子邮件和电话进行监察的活动。到本年度底,这个草拟本尚未得到通过。

第二节 尊重公民自由

(1) 言论和新闻自由

法律规定了言论和新闻自由,香港政府的实际做法一般尊重这些权利。范围广泛的各类观点和话题见诸报端,其中有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文论。香港记者协会(HKJA)于6月发布的年度报告明确表示,某些记者和新闻媒体进行一定程度的自我审查,主要见诸于涉及大陆的有关报导。总的说来,新闻媒体为捍卫公众自由始终敢于直言。《电讯条例》赋予政府范围广泛的权力,在"为公众利益起见而有此需要"的任何时候禁止发布讯息,从而可能对某些方面的言论和新闻自由施加限制。但实际上政府从未援引这项法律限制言论自由。

《基本法》第23条要求香港政府立法禁止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与外国政治组织建立联系,危害国家安全。2002年,香港政府发表谘询文件,就有关立法的指导原则提出建议。这项引起争议的立法草案于2月被提交到立法会后,香港政府建议进行一系列修正,以解除新闻媒体和法律团体等社会各界对这项立法可能限制基本权利和自由表示的疑虑。特别令人们关注的是,有关叛国、煽动叛乱、分裂国家和颠覆罪可不分国籍和合法居住地一概适用于永久居民的建议;有关对从属于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国家安全为由取缔的大陆政治组织的社团实行禁制的建议;有关扩大紧急情况下警察权力的建议;"非法泄露"国家机密条款涵盖范围新的不确定性,以及其他被视为可能限制言论和新闻自由的建议。反对这项立法草案的人士举行了一系列示威活动,包括大约50万人在7月1日举行游行,对香港政府处理有关立法建议的方式表示抗议。

由于爆发了抗议活动,香港政府于7月无限期延迟对这项立法草案的二读程序。9月,香港政府从立法会撤回这项立法草案,至本年度底仍未宣布重新向立法会提交立法草案的时间表。

3月,在2002年一次游行活动中焚烧国旗的一名政治活动人士被判处3个月监禁,缓期执行。这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次以焚烧国旗为由处罚香港居民。自主权转移以来,其他人也曾因涂污或毁坏国旗区旗被判有罪,但没有人被判处监禁或缓刑。

个人可以公开或不公开地批评政府,不受到报复。不少人自由地与新闻媒体交谈,通过新闻媒体发表自己的观点。人们对政治话题进行的辩论气氛活跃,大众媒体、公众论坛和政治团体发表大量不同意见,其中包括批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中国政府的报导和观点,以及知名中国异议人士和主张独立的台湾活动人士的言论。但政制事务局局长曾对两名立法会议员到台湾参加主张台湾独立的研讨会一事发表评论,认为立法会成员在海外的言论应反映香港的主流意见。

本年度,各类报刊登载范围广泛的各种观点,包括对台湾、西藏、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导层变动、共产党的腐败和人权问题的看法。香港有大约15种报纸每日发行,名义上全部归私人所有,但其中4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财务支持和编辑指导(文汇报、大公报、香港商报、中国日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掌控的各类报纸、数百种期刊、4家商业电视台(无线和有线)及2家商业广播电台的运作基本不受政府控制。一家商业广播电台顺利办理了广播牌照续期,尽管此前不久这家电台曾收到广播事务管理局就该台的一个节目内容正式发出的警告,因为有些听众认为这个节目对政府官员处理SARS危机一事的斥责过于偏激。这家电台没有对这个警告提出申诉。国际新闻机构能自由运作。外国新闻记者在香港不需要特殊签证或政府签发的记者证。

中国仍要求一些前往大陆采访的新闻记者申请记者签证,但2002年中国政府在某种程度上放宽要求,宣布政府将简化签证申请程序。对于来自香港的外国记者,如果他们所属的机构在北京、上海或广东省有办事处的话,则取消必须有接待方的要求。所有来自香港本地的记者都可以报导大陆新闻,但必须向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有几种香港刊物在大陆被禁。销量广泛的"壹传媒"集团属报导通俗新闻的民主派新闻媒体,但不得派记者前往大陆采访。8月,自由亚洲电台的一名记者申请记者签证前往北京采访多边会谈被拒。

尽管印刷媒体和广播媒体经常报导敏感问题,但专业记者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经常通过新闻媒体强调指出,新闻媒体自我审查的问题继续存在。例如,香港记者协会于5月发布报告,指出新城财经台的自我审查问题,因为新城财经台的一位采访主任于2002年被辞退,此前他曾接到指令低调处理有关香港特首、法轮功、民主派活动人士以及拥有新城电台的大企业主李嘉诚的报导。电台负责人说辞退是出于财务原因,并不涉及编辑方针。香港记协发表的报告说,无法确定自我审查是否是辞退的因素之一,但不排除有此可能。

属政府所有的香港电台(RTHK)继续按政府与电台广播处长达成的框架协议拥有编辑自主权。当地亲大陆的人士要求电台更积极地支持中国和香港政府,希望香港电台使用的政治用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持一致,例如不称台湾领导人陈水扁为"总统",理由是台湾不是一个国家。

对因特网的使用没有限制。

法轮功可以在香港印刷传单和其他小型出版物,但大部份印刷工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进行。一家由法轮功学员经营的书店提供法轮功出版物。

《基本法》保障学术自由,香港政府的实际做法一般尊重学术自由。各校开展独立的研究,发表范围广泛的意见,进行活跃的辩论。

(2) 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基本法》规定了集会自由,香港政府的实际做法一般尊重这项权利。香港政府循例发出举行公众集会和游行必须得到的许可通知书。

有关法律规定,对于30人以上的游行和50人以上的集会,游行组织者必须提前一周向警方发出游行意向通知(警务处处长若合理地信纳该通知不能提早发出,可接受较短时间的通知)。警方若反对,必须在48小时内发出明确的反对通知,不通知则说明不反对。主权转移后修订的《公安条例》规定警方有权以国家安全为由反对游行,但援引国家安全条款的情况从未发生。收到反对游行通知的人士可向由社会各界人士依法组成的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委员会聆讯和警察行使权力的情况都要服从司法复查。

自主权转移以来,共举行13,600多次公开集会和公众游行,其中约半数需要提前通知。自主权转移以来,警方对21次游行表示反对,其中9次在游行组织者修改计划后得以进行。本年度上半年,警方对1次游行表示反对,但在组织者改变游行路线后,这次游行得以举行。参加游行的人士表示,游行常常被限制在"指定地区"内,使他们很难受到公众注意,而且有时警察比游行的人还多。他们为此表示不满。

7月1日,约50万人在香港市中心游行示威,抗议香港政府提出第23条国家安全立法。7月9日,50,000人参加了在立法会外举行的集会,反对国家安全立法并要求实行普选。7月13日,20,000人集会要求实行普选,扩大民主。这些均属合法的和平集会和游行。

各团体除了围绕与香港有关的问题举行集会和游行外,还继续自由地针对中国大陆的敏感问题举行有关活动。6月4日,约50,000人参加了一年一度的烛光守夜活动,纪念1989年北京天安门广场屠杀事件。

法轮功学员经常举行公开请愿活动,反对中国大陆镇压法轮功学员。他们每天都在中央政府驻香港办事处前举行有关活动。9月,对一组法轮功学员上诉案的聆讯进行完毕,这些学员于2002年拒绝在指定区域内进行请愿,被控阻街并课以罚款。本年度底,这些学员仍在等待法官的裁决。2月,法轮功学员在香港举行了国际年会。

《基本法》规定了结社自由,香港政府的实际做法一般尊重这项权利。自主权转移以来,没有任何注册申请被拒。1月至8月,警务处牌照科社团事务处注册了1,119个新组织,使1997年主权转移以来新注册的组织总数达8,402个。

亲台湾的组织对修正后的《社团条例》可能被用来限制政治活动表示关注。《社团条例》规定新成立的社团必须在成立后一个月内申请注册。政府若出于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他人的权力和自由的考虑,认为需要拒绝注册申请,则可拒绝给予注册。政府还可拒绝注册受到外国政治组织或设在台湾的政治组织支持的政治团体。

(3) 宗教自由

《基本法》规定了宗教自由,《人权法案条例》禁止宗教歧视。香港政府的实际做法一般遵守这些规定。

香港政府不承认官方宗教,但传统中国节日、基督教节日和释迦牟尼的诞辰等诸多的特殊日子被定为公休日。

宗教团体不需向政府申请注册。《社团条例》要求非政府组织进行注册,但给予宗教团体特别豁免。法轮功和其他各种中国传统的修炼团体(统称为"气功"组织)不认为自己是宗教组织,这些组织已根据《社团条例》进行注册。天主教徒自由、公开地承认教皇为天主教会的领袖。梵蒂冈设有香港教区,受一名当地主教管辖。

《基本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干预香港的宗教活动。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代表和香港2份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的报纸对香港的一些宗教组织和其他信仰团体及个人提出过批评。香港宗教领导人也曾指出,《基本法》有关条款规定香港宗教组织和大陆宗教组织的关系建立在"互不隶属、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可能被用来限制双方的关系。此外,天主教香港教区主教继续对《基本法》第23条可能会对宗教团体产生不利影响表示关注。

信仰团体法轮功已明确表示自己"不是一种宗教"。本年度,法轮功自由开展练功活动,还经常举行公开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策的请愿。但80名境外法轮功学员前往香港参加2月举行的一次会议被拒绝入境,这些学员主要来自台湾[见第二节(4)]。其中4名学员要求对入境事务处拒绝他们入境的决定进行司法覆核。5月,法官接受他们的要求,随后进行审理。至本年度底,这几名学员仍在等待法院的进一步指令。2002年6月,90多名境外法轮功学员在到达香港国际机场时也被拒绝入境[见第二节(4)]。据报导,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9年年中开始在大陆镇压法轮功以来,香港的法轮功学员人数从1,000人左右减少到约500人。

香功和严新气功等其他气功组织也在香港作为社团进行注册并自由活动。

详情参见2003年度国际宗教自由报告

(4) 迁移、出境旅行、移居境外和返回的自由

《基本法》规定,香港居民有在香港境内迁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自由,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除一些显著的例外情况以外,政府的实际做法一般尊重这些权利。大多数居民能自由、方便地得到香港政府签发的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前往大陆施加了一些限制。

与主权转移前一样,台湾护照不能作为申请签证的有效证件。

自主权转移以来,一些海外知名异议人士不是在抵达香港时被拒绝入境,就是入境香港的签证申请被拒。2月,80名境外法轮功学员被拒绝入境。2002年4月,流亡海外并拥有外国国籍的大陆异议人士吴弘达抵达香港时被拒绝入境,理由是需保护香港的安全。香港政府称,拒绝吴弘达入境符合法律规定。2002年6月,吴弘达受邀前往香港一研讨会发表讲话,但他的签证申请再次被拒。同年同月,准备在主权转移五周年庆祝活动期间参加请愿活动的90多名境外法轮功学员在抵达香港国际机场时被拒绝入境。

2002年8月,终审法院维持非永久居民在离港后返回香港的权利。按照过去的做法,对这项权利须根据个案酌情处理。

中国当局不允许一些香港人权活动人士和民主派议员访问大陆。

1951年《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的议定书不适用于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1998年废除了临时性保护政策(只适用于越南人)。入境事务处主任有权酌情处理急需人道关怀的特殊案例,自行决定是否给予当事人以难民或避难地位,但《入境条例》不承认外国人有任何申请避难的权利。一般做法是要求寻求避难者求助于律师或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UNHCR)。得到难民身份的人和等待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对他们的身份进行评估的人,可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领取生活补贴,但不能找工作,他们的子女也不能在当地学校入学。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与可能接纳难民的国家驻香港的代表一起重新安置那些为数不多被确定为难民的人。香港政府的政策是尽快遣返所有非法移民,包括那些来自大陆的非法移民。本年度共有4,052名来自中国大陆的非法移民被遣返回大陆。

第三节 尊重政治权利:公民更换政府的权利

《基本法》限制了居民更换政府的权利。《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由一个8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其成员经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或被委任)选举产生,立法会60名议员中只有26名议员(2004年将为30名)经直接选举产生。除经选举产生的区议会议员外,还有一些属被委任的议员。由香港提出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程的《基本法》修正案须经行政长官、立法会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和全国人大香港代表的三分之二同意。修改《基本法》的权力完全由全国人大掌握。由大陆提出的修改或解释的程序不甚明确。

香港政府以行政长官为首,由立法会和18个区议会组成两级立法系统,并配备专业化的、独立的公务员队伍。《基本法》规定,2002年和2007年,行政长官由800名当地居民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出。该委员会包括60名立法会议员,36名香港的全国人大代表,41名香港的全国政协代表,40名宗教团体的代表和623名由大约18万选民(部份系团体投票人,其他为个人投票人)选出的人士。立法会功能团体的代表也由这部份选民选出。2002年,董建华在没有竞选对手的情况下赢得第二个5年任期。

本年度,许多香港居民敦促香港政府为2007年行政长官选举和2008年立法会议员选举实现普选进行必要的程序改革。面对这种要求,香港政府宣布将在年底前提出公开谘询的时间表。政府计划尽早在2004年和2005年开始谘询,并在2006年颁行必要的立法。但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进行磋商后,到年底仍未公布公开谘询的时间表。然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已在12月下旬与有关利益团体会晤,发布公开声明并建立一个供公众发表意见的网站,开始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公开谘询。

《基本法》允许修改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但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获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基本法》第45条声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此外,《基本法》第68条阐明,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2000年选出的立法会议员任期为四年,其中24名议员经分区直接普选产生,30名议员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6名议员由8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民主派候选人赢得分区选举24个席位中的17席(包括在2000年12月补选中赢得的1席),总共赢得22个席位。在1998年和2000年的立法会选举中,功能组别的覆盖面比1995年立法局中的九大功能组别要窄,使功能组别有投票资格的总人数从1995年的115万人减少到1998年的18万人。

立法部门影响政策的能力受到《基本法》有关规定的很大限制。这些规定要求,立法会议员个人提出的议案须分别经分区选举和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的议员以多数同意才能最后通过。根据《基本法》的一项条款,立法会不能自行提出涉及公共开支、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的议案。凡涉及政府政策的议案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方可提出。政府有关"政府政策"的定义非常广泛,以阻止议员个人提出议案,且立法会主席始终维护政府的立场。但立法会代表民意的程度及其敢于直言,使立法会对政府的政策立场产生重大影响。

行政会议(Exco)是行政长官的决策顾问机构。行政会议有11名政治任命的官员,负责11个决策局的工作。行政会议还包括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和律政司司长,也属政治任命的官员。这14名成员由行政长官委任,并由中央政府批准。行政会议还包括两个政党的代表、一名劳工领袖和另外两名民间人士,也由行政长官委任。7月,参加行政会议的自由党代表因在第23条立法问题上有不同意见,辞去行政会议的职务。自由党的另一名代表于9月加入行政会议。

11月,香港举行了主权转移后的第二次区议会选举,参加选举的选民人数超过100万,创参选人数的最高记录。民主派候选人取得重大胜利。香港最大的政党,亲北京的民主建港联盟(DAB)损失惨重,导致民建联主席辞职。选举结束后,要求行政长官不要像过去那样行使职权委任更多的区议员(最多可达102名,区议员总数为529名)的呼声日益高涨。但行政长官仍行使职权委任了102名区议员,达到《区议会条例》所规定的委任数额的上限。根据《区议会条例》,区议会的职能是就涉及以下方面的事项向政府提出意见:(1)地方行政区内居民福利事宜;(2)地方行政区内公共设施及服务的提供和使用;(3)为进行地区公共工程和举办社区活动而拨给地方行政区的公帑的运用。

《村代表选举条例》于2月通过,要求乡村选出两类村代表。该条例规定,一名原居民(长期在当地居住的原住家庭成员)的代表负责处理墓地等与传统生活方式有关的事务,另一名居民代表则处理一般性事务。7月和8月,香港政府努力平息了原居民对这个条例允许非原住居民参选的不满情绪后,一系列乡村选举顺利举行,72%已登记的乡村选民参加投票。

香港有36名全国人大代表。2002年,全国人大任命的一个由955名居民组成的委员会推选产生了香港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任期五年。政界人士和人权活动人士批评推选过程缺乏民主和透明度。

尽管争取担任公职的妇女人数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多,但在政府内和参加政界活动的妇女比例与她们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不相称。女性在60个立法会席位中占11席,各主要政党女性成员的比例为17%至23%不等。立法会主席是女性,另外有几个政府部门的负责人也是女性。女性在全体公务员中占三分之一以上,政府的15个高级职位中有2个由女性担任。平等机会委员会指出,各政府谘询机构中只有少数女性。

少数民族人士也担任高级公务员职务。

第四节 政府对国际和非政府组织调查侵犯人权指控的态度

范围广泛的各种香港和国际人权团体对人权案件进行调查并公布结果,有关活动一般不受政府限制。这些团体与地方社区和海外团体的联系不受限制。政府官员总体上愿意接受并尊重他们的意见。对大陆持批评意见的知名人权活动人士也能自由活动,并享有在香港的永久居留权。但海外异议人士进入香港有时遇到困难。此外,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原定8月访问香港和中国大陆,后因中国政府对该委员会表示这次访问香港的时间过于敏感,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推迟了这次访问。12月,中国政府对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为访问香港和中国大陆进行的另一次安排表示,该委员会不可在香港举行正式会见。这次访问也被推迟。

《基本法》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香港根据这些公约提交的报告由中国政府在不加修改的情况下转交联合国。香港政府和当地一些非政府组织曾在几个联合国的人权事务委员会作证,其中包括设在日内瓦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有关的听证会及委员会所关注的问题都得到新闻媒体广泛公正的报导。

申诉专员公署拥有进行调查和提出报告的广泛权力,处理公众对行政部门和其他受委任的公共机构采取的行政措施提出的投诉。申诉专员可发布调查报告,报告不透露投诉人的身份。除对公众提出的投诉进行调查外,申诉专员还可以自行发起调查。申诉专员若认为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机构未就其提出的建议采取行动,或存在严重的违法情况,可向行政长官报告。行政长官必须依法向立法会提交这样的报告。2001年12月通过的 《申诉专员(修正)条例》规定申诉专员公署与政府系统和程序分开,有助于加强该署的独立性。该条例授权申诉专员公署自行制定任命工作人员的要求和条件,并全权处理自己的财政和行政事务。

申诉专员无权监督警务处、廉政公署或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但可以进行调查,处理对警务处和廉政公署等政府部门就不遵守公开信息的法规一事提出的投诉。至于与选举有关的投诉,申诉专员只有权调查对选举事务处提出的投诉,无权调查对选举管理委员会提出的投诉。

第五节 基于种族、性别、残疾、语言或社会地位的歧视

《基本法》规定,所有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权法案条例》纳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适用于香港的条款,香港居民依法享有公约确认的公民和政治权利,"无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主张、民族本源或社会阶级、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但该条例只约束政府、公共当局及其代表,个人或私营实体不受约束。与反歧视立法有关的三个条例,《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和《家庭岗位歧视条例》规定任何人或任何(公共或私营)实体以性别、婚姻状况、身孕、残疾或家庭状况为根据进行歧视为非法,并禁止性骚扰、以残疾为由进行骚扰或中伤及制作歧视性广告等行为。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感染者受到《残疾歧视条例》的保护。这类人员可自行采取法律行动或通过正式的投诉程序求助于平等机会委员会(EOC)。

1996年成立平等机会委员会,以消除歧视和提倡机会平等,特别是涉及性别、残疾问题和家庭地位的平等。8月份,政府任命新的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一些观察家对此表示,前任主席敢于对政府处理一些歧视问题的情况提出意见,使政府感到不满。11月份,新任主席被指控在某人事问题上处理不当,在一片指责声中辞职。12月份,政府宣布任命一名新的临时主席,任期一年。年底,政府起草禁止种族歧视的法律。本年度新闻报导继续指出一些少数群体和新来的中国大陆移民受到严重社会偏见的事例。本年度,平等机会委员会共收到1,032件要求进行调查和调解的投诉。委员会已处理923件,包括前几年接受的投诉案,其中485件因投诉人撤诉,调查结束前达成协议以及证据不充份等被种种原因被中止。在其余已结案的案件中,233件调解成功。投诉未获满意答复者可得到法律方面的帮助。

妇女

仍存在对妇女施暴的问题,特别是在来自大陆的新移民中间。《家庭暴力条例》允许妇女要求对丈夫发出三个月的禁制令(可延长到六个月)。家庭暴力还可作为普通袭击行为受到起诉。政府实施这项法律并起诉违法者,但通常从轻处罚,只发布禁制令或强制令。本年度上半年,社会福利署收到1,716件家庭暴力案件的报告。有关报告来自警方、社会福利工作人员、卫生署和志愿组织。

由于文化因素和有关可以得到哪些帮助和资源的信息不足,许多遭配偶虐待的案件不为人知。2001年,政府成立"妇女事务委员会",系统地全面处理妇女事务。本年度,政府继续为一些项目提供资金,如家庭生活教育服务、热线服务、临时住宿服务、法律援助和儿童保护服务。政府还创办一些公众教育和媒体宣传项目,以提高公众意识和鼓励及早寻求专职部门的帮助。

本年度和2002年警方记录的强奸案分别为70件和95件。但不报案是一个严重问题。2002年通过的《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规定强奸配偶属犯罪行为。7月份,立法会通过对《 刑事罪行条例》的一项修正案,明确说明"非法性交"条款适用于婚内与婚外。本年度前八个月警方记录的流氓袭击案为656件。

卖淫不属非法。但有些法律禁止诸如导致他人卖淫或给别人拉皮条,靠逼人卖淫为生和经营卖淫场所等活动。有些从事色情行业的妇女通过贩运来到香港[见第六节(6)]。

《性别歧视条例》禁止对求职妇女或已经在某一机构就业的妇女进行性骚扰。据平等机会委员会的报告,本年度有130件性骚扰投诉案,2002年有79件。2000年政府与非政府组织进行的一次联合调查显示性骚扰报案率极低。

妇女在雇佣、薪水、福利、财产继承和晋升方面受到歧视。8月,香港政府进行的一次调查显示,男性的收入比女性平均高26%;2001年的收入差距仅为20%。这些数字不包括外籍家庭佣工的工资。新闻媒体偶有报导妇女称在工作场所受到歧视的事件。

越来越多的妇女正进入科学、工程、法律、教育、财会、社会科学、健保和医学等专业领域。2001年,上述领域男女就业人员的比例为130,900人对63,700人;2002年的比例为126,700人对67,600人;2003年第三季度的比例为131,400人对65,500人。司法系统的女司法官员和女法官大约占20%。在立法会的60个席位中,妇女占11席。妇女在政府最高级别的职位中占20%,在掌握政策的高层公务员职位中占24%。就职妇女从事低层工作的人数比例过高。

法律在财产继承问题上对男女一视同仁,但妇女仍受到传统做法的歧视,新界小型乡村屋宇的继承问题即是一例。

本年度,为了促进妇女的权益,成立于2001年的妇女事务委员会推出"性别观点主流化"监视清单为分析工具,促进涉及性别的政策研究。该委员会还出版有关增强妇女能力的小册子,推动妇女参与政府咨询委员会和法定组织,发起自学计划,通过电视和电台进行宣传并与非政府组织建立协作关系。本年度,政府为香港根据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出的第二份报告确定最后文本。

儿童

政府通过提供经费充足的公共教育、医疗保健和保护服务,大力维护儿童的权利和福祉。教育署要求6至15岁的儿童都能获得学校教育,并为不讲中文的儿童提供编班服务。一至九年级实行免费义务教育。政府支持监护、保护、日托、领养所、临时住所、小型护老院和为家庭提供帮助方面的项目。

所有拥有香港居民身份的儿童都能享受得到补贴的高质量医疗保健。

7月,有关儿童刑事责任最低年龄从七岁提升到十岁的立法提案正式生效。本年度,有148名16岁以下的青少年被监禁,37人入狱、13人在劳教中心、51人在收押所,44人在康复中心、3人在戒毒所。有关儿童受虐待和剥削情况的统计不足。本年度,警方记录的虐待儿童案为1,028件,其中417件涉及人体虐待,611件涉及性虐待。2002年政府报告的虐待儿童案为1,044件。

于12月生效的《儿童色情物品防止条例》规定,凡制作、生产、分发、出版儿童色情物品,对儿童色情物品进行广告宣传及拥有儿童色情物品应以刑事犯罪论处。该条例还严禁征用儿童制作色情物品,规定有关性侵犯的部份条文扩大到在香港以外侵犯儿童的行为,并禁止与这类行为有关的安排或广告宣传。

政府在卫生署的所有50个母婴健康院开展家长教育计划,并修改了儿童体能和智力服务计划,其中包括向家长提供有关教育子女的辅导,这些知识对防止儿童受虐待具有重要意义。社会福利署还委托专人对虐待儿童等家庭暴力问题进行研究。警方继续进行虐待儿童案件调查组的工作,以改善受害者的境遇。支援证人计划对有需求的儿童证人提供帮助。《幼儿中心规例》防止不合适的人提供照顾儿童的服务,并为开办互助幼儿中心提供便利。法律严惩虐待或疏忽未成年人的行为。

残疾人

有身心残疾的人受到歧视的现像仍在雇佣、教育和提供某些公共服务方面持续存在。《残疾歧视条例》要求改善建筑物出入通道并对采取歧视行为的人予以制裁。修订后的《屋宇条例》更新了设计要求。尽管采取检查措施,有时还关闭违章公司,但出入公共建筑(包括公立学校)和使用交通设施对残疾人来说仍是一个严重问题。提倡残疾人权益的人士提出,投票站供残疾人出入的设施有限,给投票带来了困难。

香港政府在残疾人庇护工场提供综合性促进就业计划,还提供职业评估和培训。无法得到有关劳动大军中残疾人人数的全面统计数字,但政府上一次于2000年进行的调查估计,有一种或多种残疾者为269,500人,其中肢体残疾者为225,600人,精神残疾者为52,700人。然而,代表残疾人的联合组织于2002年报告说,居民中约700,000人有残疾,其中约一半能工作。政府的估计数字显示,在269,500名残疾人中间,52,500人受雇,59,700人被认为有"经济能力",其中包括小业主和街头摊贩。截至10月,在170,605人的公务员队伍中,有3,398名残疾人(约占公务员总数的2%)。本年度前8个月,求职的残疾人为3,065人,劳工处展能就业科为其中1,612人找到工作。在85万名在校生中约9,860人是残疾人(约占1.16%)。其中3,234人在主流学校接受特殊教育。

2001年,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UNCESCR)建议香港政府全面检查有关精神健康的政策,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精神病患者有权享有充份、收费合理的健康护理。委员会还指出,香港政府在教育公众消除对精神残疾人士的歧视方面"显然缺乏主动性",委员会并对此表示关注。作为回应,平等机会委员会(EOC)在本年度继续为解决歧视残疾人问题举办一系列活动,包括赞助青年教育计划,向雇主提供指导和有关资料,开展媒体宣传活动,以及共同赞助专题讨论和研究等。

少数民族、少数人种和少数族裔

人权组织、立法会议员、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和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UNCERD)继续要求制定针对私营部门种族歧视的专门法律。年底,政府起草反种族歧视的立法。

政府于2001年为防止歧视颁布不具法律约束力的《雇佣实务守则》,要求在雇用人员时不应考虑种族等因素。政府于2002年7月成立的"种族关系组"已资助许多促进种族和谐的项目,还出版供移民劳工使用的服务指南,提供以印尼文(Bahasa Indonesia)、尼泊尔文、他加禄文(Tagalog)和越南文等少数种族文字印行的报刊,建立咨询和投诉热线,为教师提供教学手册,制作促进种族和谐的海报、小册子和纪念品等。

约占人口5.1%的少数族裔在公务员和许多行业中都占有适当的比例。但在私营部门,如在就业、进入公共餐馆、在公立学校就读、在公立医院接受治疗、租住公寓和被高等院校录取等方面经常出现有关种族歧视的指控。外籍家庭佣工特别容易受到歧视,其中大部份来自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印度尼西亚劳工工会于2000年成立,以联合整个亚洲的印尼家庭佣工,保护成员不受凌辱和剥削。印度尼西亚劳工工会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作的约76,000名印尼家庭佣工服务。还有一些类似的组织为保障大约129,000名菲律宾家庭佣工的利益进行工作。

第六节 劳工权利

(1) 结社权

法律规定了结社权和劳工自行成立并加入组织的权利。职工会必须根据《职工会条例》登记。登记的基本前提条件是至少有七人组成。《职工会条例》不要求工会成员必须属于同一行业、产业或职业。政府不阻止也不干预职工会的组建。职工会独立于政党和政府。本年度,新登记的职工会为29个,重新登记的有6个。已登记的职工会总数为689个。截至2002年底,3,054,400名领取薪水和工资的人中有22%以上参加了劳工组织。

《雇佣条例》规定不得采取歧视职工会的行为。违反有关不得歧视职工会的规定即属犯罪,最多可被处罚款10万港币(折合12,800美元)。那些认为自己受到这种歧视的雇员有权要求劳资审裁处聆讯。劳资审裁处可裁定雇员复职,但需雇主和雇员双方同意。劳资审裁处可裁断给予法定应领取的费用(遣散费等)和赔偿。赔偿最多可达15万港币(折合19,230美元)。一些劳工活动人士过去曾表示对劳资审裁处倾向于和解,而不是下达裁定感到不满。

《基本法》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遵守41个国际劳工组织(ILO)的公约,香港政府修订了劳工立法并采取了行政执行措施。

《雇佣及劳资关系(杂项修订)条例》允许跨行业组成职工会联盟和同盟并允许自由成为海外工会组织的成员,但必须在被接纳为成员一个月内通知劳工处。

(2) 有组织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

1997年,主权转移前的立法局通过三项法律,大幅度扩大职工的集体谈判权,保护职工不因参加工会活动被立即解雇,并允许工会活动占用公司的场地和时间。这些新条例本可以使国际劳工组织第87、98和154号公约得到全面实施。然而在1997年,临时立法会在与劳工咨询委员会磋商后取消了《雇员代表权、咨询权及集体谈判权条例》和《雇佣(修订)条例》,并修订了《职工会(修订)条例》。这些条例的取消废除了有关保护职工不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立即解雇的新立法;政府则认为,现有法律已为处理因歧视职工会造成的不公平解雇提供充份的保护。2001年,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对在防止不公平解雇方面缺乏保障表示关注。

1997年的《雇佣及劳资关系(杂项修订)条例》取消了有关职工会有权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的法律规定。该条例禁止将职工会经费用于政治目的,规定职工会在向特别行政区以外的任何工会组织提供经费之前需获行政长官的批准,并限制任命企业或产业外人士任工会执行委员会成员。裁缝和木工等一些行业的工资标准根据现有行业规范和惯例通过众议拟定,无法定机制可依。然而集体谈判并没有得到广泛推行。职工会通常没有足够的力量迫使管理阶层进行集体谈判。政府不与公务员工会进行集体谈判,仅"咨询职方"而已。劳工处的劳资协商促进组加强了劳资双方的沟通、协商及自愿谈判。政府还在9个经济部门分别设立了三方委员会,各委员会都有来自工会、雇主和劳工处的代表。

允许停工和罢工,但公务员的这种权利受到某些限制。尽管没有禁止罢工的法律,但实际上大多数工人必须签署的雇用合同通常声明,任意离开工作岗位是违反合同的行为,可能导致被立即解雇。本年度,发生一起罢工事件,损失150个工作日(300名雇员举行为时半天的罢工)。

没有出口加工区。

(3) 禁止强迫或抵押劳动

法律禁止强迫或抵押劳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强迫儿童劳动或使儿童沦为抵押劳工,但没有发生类似情况的报告。

(4)雇用童工的状况与最低就业年龄

《雇用儿童规例》禁止任何工业企业雇用15岁以下的儿童。十三、四岁的儿童可以受雇于某些非工业企业,条件是需保证受雇儿童至少受过九年教育并保障他们的安全、健康和福利。为确保这些规定得到遵守,劳工处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检查。本年度前8个月,劳工处进行了103,079次检查,发现6宗违反《雇用儿童规例》的事件,已处罚款为18,000港币(折合2,307美元)。在制造业部门,15至17岁青少年的工作时间仍被限制在早上7点到晚上7点之间,每天8小时,每周48小时。在工业企业中,所有18岁以下的人都不得超时工作。危险行业不得雇用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5) 可以接受的工作条件

除对外籍家庭佣工外,没有法定的最低工资。少数行业有统一的工资构架,但工资标准通常由雇主和雇员达成的个人协议确定,并取决于供求情况。有些雇主为雇员提供各种津贴、免费医疗和无偿交通补贴。平均工资通常能让雇员及其家人过上衣食无虞的生活。双职工家庭很常见。2001年,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对在法定最低工资、工作时间、每周带薪休假日、休息时间和强制性超时工作方面缺乏适当的规定表示关注。截至年底,政府尚未采取任何行动制定这类规章。

外籍家庭佣工的最低工资约为每月3,270港币(折合419美元)。每周标准工作时间为48小时,但许多家庭佣工的工作时间远远超过标准。有关通用合同的法律要求雇主除发给基本工资外,还应为外籍家庭佣工提供住宿、雇员补偿保险、旅行津贴及食品或食品津贴,所有这些应足以提供正常的生活水准。但外籍家庭佣工如被解雇,则被递解出境。据可靠报告,外籍家庭佣工被迫接受非法的低于最低标准的工资和不可接受的生活条件。本年度前8个月,有两例外籍家庭佣工成功地就雇主虐待事件上告法庭的案件。在这两个案例中,雇主被判败诉并处以罚款。劳工处的职业安全及健康部负责促进安全与健康,执行安全管理法律及制定和执行政策。

对安全及健康事务的管理以《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锅炉及压力容器条例》及这些条例的35条附属法例为依据。本年度上半年,劳工处对工作场所进行了52,848次检查,发出1,102张传票,罚款总额为13,876,800港币(折合1,779,076美元)。近年来,工人的安全和健康状况有所改善,但仍存在严重问题,特别是在建筑业。本年度前4个月,发生了9,459起工伤事故,其中4,124起被定为工业事故,6起造成人员死亡。《雇员补偿条例》规定,雇主必须报告雇员在与工作有关的事故中受到的任何伤害。没有任何具体的法律允许工人可在继续受雇而不失去工作的前提下自行脱离危险的工作环境。

(6) 人口贩运

没有禁止贩运人口的法律,但有关的各种法律和条例允许执法当局采取行动惩处贩运分子。香港既是贩运卖淫妇女和强迫劳工的中转地,也是目的地。政府难以在整个非法移民的群体中查明人口贩运的受害者。

尽管香港政府积极制止人口贩运,香港仍成为从中国和东南亚国家向第三地贩运人口的一个中转地。试图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贩运人口最常用的方式是使用伪造或非法获得的旅行证件进出机场。本年度前8个月,当局抓获了2,101名持伪造旅行证件的人员。

一些妇女听信可以合法工作的欺骗性承诺来到香港,结果被迫或被强制从事卖淫活动。据香港大学对被贩运来港从事卖淫活动的妇女进行的一项初步调查,1990年至2000年出现39件这类事例。大批通过非法途径从中国大陆来港的妇女据说在有组织犯罪团伙的帮助下从事卖淫。

卖淫不属非法,但有法律禁止一些使卖淫在某些情况下成为违法行为的有关活动(见第5节,妇女)。当局力图采取严格的入境管制,逮捕和起诉非法卖淫者及卖淫组织者等方式打击非香港居民的不法卖淫活动。本年度前8个月,6,296名非居民卖淫者被逮捕,被逮捕的卖淫组织者人数相对较少。大部份人被逮捕后即递解出境,未受到正式指控。《刑事罪行条例》规定,任何迫使他人卖淫的个人一经起诉和定罪,可被判处14年徒刑。任何人故意完全或部份依靠他人卖淫的收入为生,可被判处10年徒刑。本年度,119人因受到这类指控被判刑。2002年,56人被判刑。大部份人被判刑后立即服刑。

还有些人被贩运到香港特别行政区充当劳工,包括担任家庭佣工。继续有消息说,一些外籍家庭佣工,特别是来自印度尼西亚和印度的家庭佣工,在海外被招募后来到香港,结果发现她们的工作并不符合她们事先同意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有关家庭佣工的法律。一些招聘机构与雇主串通一气,支付给家庭佣工的工资大大低于最低工资,还向她们收取大量的费用,要求超常进行长时间工作,并在佣工抵港时收走她们的护照。

《入境条例》和《刑事罪行条例》等相关法律中的有关规定使执法当局能采取行动打击人口贩运。为非法入境者安排进入香港的途径,帮助非法入境者留在香港,使用或持有伪造、假冒或非法得到的旅行证件以及帮助和教唆任何人使用这样的证件等行为,都可被法庭判处高额罚款和最长达14年的监禁。保安局负责为打击贩运移民的工作制定政策并监督负责实施反贩运法规的警察、海关和入境部门。执法官员接受专门培训,学习如何对待和保护受害者及容易受到伤害的证人,其中也包括贩运活动的受害人。

希望诉诸法律程序控告雇主的人能得到法律援助。帮助调查和起诉贩运分子的人常常能被免于起诉。社会福利署和当地非政府组织为人口贩运的受害者提供各种社会服务。香港政府不向为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服务的境外或本地非政府组织提供资金。政府的防范措施包括向劳工提供有关他们权利的宣传小册子。这些小册子以多种语言出版,广泛对外发行。

(香港部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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