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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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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度《国际宗教自由报告·澳门》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Report - Macau)

民主、人权和劳工事务局
(Released by Bureau of Democracy, Human Rights, and Labor)

2004年9月15日发布


 

《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和《宗教自由法例》规定保障宗教自由, 禁止以宗教信仰为由进行歧视,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实际做法一般尊重这些权利。

在本报告期内,尊重宗教自由的状况没有变化,政府的政策继续有助于总体上自由 的宗教活动。

社会各宗教普遍关系和睦,促进了宗教自由。

美国政府在促进人权的整体政策背景下与澳门政府讨论宗教自由问题。

第一节 宗教人口概况

澳门总面积为13平方英里,人口约45万。据1996年的人口统计,在约355,000名接受 调查的人中,60.9%不属于任何宗教,16.8%是佛教徒,13.9%属于"其他宗教"(兼信 佛教、道教和儒教),6.7%是罗马天主教徒,1.7%是新教徒。自1999年7月法轮功在 中国大陆被禁以来,参加法轮功练功活动的人数从约100人减少到约20人。澳门约有100名穆斯林。

传教士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活跃的传教活动,他们代表多种信仰,其中大多数为 天主教。

第二节 宗教自由状况

法律和政策框架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基本法》规定意识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传教自由和举行、 参加宗教活动自由。在1999年主权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移交后继续实施的《宗教自由 法例》规定保障宗教自由、宗教信仰的隐私权、宗教集会自由、宗教游行自由和宗 教教育自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实际做法一般尊重这些权利。

澳门没有官方独尊的宗教。

《宗教自由法例》要求宗教组织向特别行政区的身份证明局申请登记。没有关于登 记过程中存在歧视的报告。

传教士在澳门自由开展传教活动。有超过37,000名儿童在天主教学校就读,还有大 批有影响的非基督教人士受过基督教教育。宗教机构可使用电子媒介传教。

《宗教自由法例》条款规定,本地宗教团体可以与国外宗教团体保持和发展关系。 特别行政区天主教会承认教皇为教会领袖。2003年6月,教皇为澳门教区任命了一位 助理主教。

对宗教自由的限制

根据《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干预澳门的宗教事务。《基本法》规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不干预宗教组织的内部事务,不干 预宗教组织和教徒同澳门以外地区的宗教组织和教徒保持及发展关系,不限制与澳 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没有抵触的宗教活动。"

法轮功学员继续每天在公园练功。据法轮功学员提供的消息,警察偶尔在旁观察并 检查他们的身份证明,这种情况每月有一到两例。

没有关于宗教人士被囚禁或被扣押的报告。

强迫改变宗教信仰

没有关于强迫改变宗教信仰的报告,没有消息说有未成年美国公民被绑架或被非法 带离美国,或拒不允许这些公民返回美国。

恐怖主义组织对宗教自由的侵犯

在本报告期内,没有关于恐怖主义组织迫害某种宗教的报告。

第三节 社会态度

各宗教社团通常关系和睦。澳门居民对其他宗教观点和活动通常非常宽容。举行公 共仪式和典礼时经常有基督教和佛教人士共同祈祷。

第四节 美国政府的政策

美国政府在促进人权的整体政策背景下与澳门政府讨论宗教自由问题。美国驻香港 总领事馆的官员定期与澳门宗教领袖会晤。

(澳门部份完)

 
《国际宗教自由报告·序言》
《国际宗教自由报告·导言》
《国际宗教自由报告·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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