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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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度各国人权报告》

美国国务院民主、人权和劳工事务局发布
2004年2月25日

中国

澳门

澳门位于中国南部沿海地区,面积13平方英里。1999年12月20日,澳门主权由葡萄牙移交中国行政当局(主权转移)。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SAR),澳门除防务和外交事务以外享有高度自治。澳门居民享有基本自由和受法律保护的权利。《1987年中葡联合声明》和《基本法》(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3年3月颁布的特别行政区小宪法)明确规定,澳门将继续享有高度自治,澳门经济和生活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管辖之下的最初50年保持不变。政府由推选委员会200名成员选举产生的行政长官为首,推选委员会由筹备委员会选举产生。筹备委员会由60名澳门代表和40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大陆代表组成。2001年,在分区直接选举中,选民选出立法会27名议员中的10名议员。另10名议员由社会利益选举组别选举产生,其余7名议员由行政长官任命。对于立法会议员个人可提出哪些类别的议案存在某些限制。主权转移后,以往实行的大多数法律继续有效。法律规定司法独立,政府在实际工作中尊重这项规定。

文官政府保持对警务部门的有效控制。严重的有组织暴力犯罪在1999年达到高峰,后受到控制。据警方报告,暴力犯罪明显下降。中国人民解放军(PLA)驻澳门部队由800名军人组成,不介入澳门境内的治安。

澳门属市场经济,除旅游和赌博业外,还依靠纺织品和服装出口。本年度,澳门经济约增长13.4%。按国内生产总值计算,人均产值约为15,355美元。 2002年澳门人口为44.16万。

总体而言,政府尊重居民的人权,然而某些方面存在问题,其中包括居民更换政府的能力有限,立法会提出立法的能力受到限制,对残疾人提供的服务不足以及对劳工和集体谈判权利缺乏保护。

对人权的尊重

第一节 对人格的尊重,包括不受以下行为的侵犯:

(1) 任意或非法剥夺生命

没有关于澳门政府或政府人员任意或非法剥夺生命的报告。没有关于人员被关押期间可疑死亡的报告。本年度末,检察院对2002年一起人员被关押期间死亡事件的调查仍在进行。

(2) 失踪

没有有关出于政治目的造成人员失踪的报告。

(3)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

法律禁止这类行为,总体而言政府在实际工作中遵守有关规定,本年度没有关于警察暴行的报导。2002年,两名警察被指控殴打两名试图进入澳门对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访问澳门一事进行报道的香港记者。7月,治安警察局结束对被指控案件的调查,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警方违法。

监狱条件符合国际标准。截至9月,监狱囚犯人数为886人(包括男女囚犯),其中几乎三分之二来自中国大陆。本年度末,澳门与中国大陆当局仍未就转移囚犯的问题达成协议。女犯人与男犯人分别监禁;青少年犯与成人犯分别监禁;庭审前的犯人与已判刑的犯人分别监禁。

政府允许人权监督组织查看监狱,但本年度无这类查看监狱的活动。

(4) 任意逮捕、关押或放逐

法律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留,政府在实际上一般遵守有关规定。在庭审前准备阶段对刑事案进行审理的预审法官有广泛的权限进行取证,做出起诉或驳回起诉的批示和决定是否释放被拘留者等。警方必须在48小时内将被拘留的押候者移交预审法官审理。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可以查看证据。法律规定,案件必须自起诉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庭审。审前准备阶段的关押时间为3至6个月。对于涉及刑期可超过3年的案件,法官通常拒绝保释。地方政府控制的治安警察局是一支效率高、纪律好的队伍。廉政公署(the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采取行动制止贪污腐化。

(5) 不给予公正的公开审判

法律规定司法独立。政府在实际上大体遵守这一规定。根据《基本法》,法院对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所有案件有终审权。法院还可以对"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事务进行裁决,但是在对该案件作出终局(即不可上诉的)判决前,应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做出解释。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做出解释,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这些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人大常务委员会在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做出解释之前须征询人大下设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这个委员会由10名委员组成,其中5人来自特别行政区,5人来自中国大陆。特别行政区的委员由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和终审法院院长提名。

基本法第9条规定,除中文外,葡萄牙文也是行政当局及立法和司法事务的正式语言。葡萄牙文的法律和判词需要翻译,但严重缺乏地方双语律师和法官,司法体系的发展因此受到阻碍。截至本年度末,有96名律师已向澳门律师公会登记,在表示有其他语言能力的律师中,9人能说普通话,22人能说粤语。有30人在律师公会登记为见习律师。政府已为在特别行政区以外接受法律训练的法官建立严格的研究生课程培训项目。司法部门在这方面相对缺乏经验(第一所法学院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缺乏训练有素的地方律师对发展和维护司法独立造成严重阻碍。

《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任命各级法官,独立委员会则由行政长官任命。《基本法》要求,法官的任用须以其专业资格为标准。根据法律,法官只有在有犯罪行为或者无力履行其职责的情况下方可被免职。除终审法院院长必须是中国公民并不得在其他地方拥有居留权以外,各级法官可以是外国人。

澳门有四级法院:第一审法院(拥有一般初审管辖权);行政法院(拥有行政争讼初审管辖权);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

法律保障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司法部门一般维护这项权利。法律规定审判对公众开放,但如公开审判可能对涉案人尊严、公共道德或审判的正常进行等造成巨大危害则除外。如果以上情况不再存在,则必须撤销有关决定,但判决一律公开宣布。

《刑事诉讼法典》规定被告在有关诉讼进行时有权在场,有权选择律师或要求政府出钱雇请律师。1997年的《有组织犯罪法》规定,"某些诉讼行为得排除公开进行,在法庭上宣读证人的陈述可作为证据"。对有组织犯罪案中的假释和缓刑也有附加的限制。

司法部门为居民提供公正和有效率的司法程序,但是从提出民事诉讼到庭审的等候时间为近12个月。本年度,等候时间略有减少。自1991年以来,所有立法都同时用中文和葡萄牙文颁布。在此之前的法律需要译成中文。1976年至1991年间颁布的法律已经被翻译成中文。

检察院(以检察长为首)享有独立于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高度自主权。《基本法》规定检察长职责的履行必须不受任何干预。这项条款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得到尊重。

没有关于政治犯的报告

(6) 任意侵犯隐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法律禁止这类行为,总的来说政府在实际上遵守这些规定。当局在这些方面进行任何干预须得到法官的授权。任何未经当事人同意,以不正当手段通过侵犯私人生活、住所、通信或电信联系而获得的证据不得在法庭上使用。

第二节 尊重公民自由,包括:

(1) 言论和新闻自由

法律规定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总的来说政府的实际做法尊重这些权利。当地法律也保护居民向政府和立法部门请愿的权利。

澳门新闻印刷媒体包括8种中文报纸、3种葡萄牙文日报、一种葡萄牙文周报和6种中文周报。澳门有3个电视网。澳门广播电台用葡萄牙语和华语(粤语和普通话)广播。香港报纸和外国报刊在澳门公开发行。以中文为主的主流报纸采取同情中国官方立场的编辑方针,某些葡萄牙文的报刊则发表文章批评中国大陆对西藏和法轮功等问题的政策。以主张民主的立法院议员为首的非政府组织,"民主发展澳门联合会"(Union for Democracy Development Macau,UDDM)指责主流报纸对自由派和民主派的声音没有给予同等注意。至少3家有影响的日报和一家在澳门发售的香港主要日报对民主派的活动进行广泛的报导。澳门主权移交中国没有使新闻自由受到公开的或明显的限制。报刊杂志经常发表批评政府的文章,舆论栏目往往直接批评政府官员。

澳门《基本法》第23条要求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建立危害国家安全的上述性质的联系。2002年,澳门政府宣布正起草关于国家安全的第23条立法,准备在征询公众意见后提交立法会。11月,行政长官表示,本届政府在2006年下一任行政长官任期开始前不会提出第23条立法。"民主发展澳门联合会"表示,实施第23条的这些法律及其他规定一旦颁布执行,基本权利和自由可能受到限制。

人们对《刑法典》没有对这类罪行规定的具体刑罚表示特别关注。一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葡萄牙法律在澳门主权转移后失效,导致法律真空。

政府没有对因特网的使用施加任何限制。

政府没有限制学术自由。

(2) 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法律规定集会自由。总体而言,政府在实际上尊重这项权利。根据地方法律,意图在公共场所举行和平集会或示威的个人和组织必须至少提前三天但最多提前两星期以书面形式告知有关的市政局主席,但是举行这样的活动不需要事前获得准许。地方法律还规定对非法阻止或试图阻止自由行使集会权的政府官员和干预集会或示威的反示威者给予刑事处罚。

法律规定结社自由。总体而言,政府在实际上尊重这项权利。法律对于成立政治党派既不提倡,也不禁止。但是根据《结社权规范》,人们可以成立"政治社团"。澳门有几个这类社团,其中包括以一名议员为首的支持民主的民主新澳门学社。公民社团和提名委员会都可以为直接或间接选举提出候选人(见第三节)。《基本法》第23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禁止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政府还没有制定任何实施第23条的法律 [见第二节(1)]。

法轮功学员仍可以继续在公园进行练功和请愿活动。

(3) 宗教自由

《基本法》规定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公开传教以及举行和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宗教自由》法律条款规定宗教自由、宗教信仰的隐私权、宗教集会权、宗教巡行权和宗教教育的自由。总的来说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实际上尊重这些权利。没有官方指定信奉的宗教。

《宗教自由》法律条款要求宗教组织进行登记。登记工作由身份证明局负责处理。没有关于登记程序发生歧视的报导。

法轮功(一个自称不属宗教的精神运动)学员没有申请登记。身份证明局没有发布有关法轮功的任何指令。特别行政区政府高级官员重申,法轮功学员可继续进行合法活动,不受政府干预。 法轮功学员说,警察有时观察他们练功和检查他们的身份证件。

宗教团体可以申请利用电子媒介宣教,可以与海外宗教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

传教士可以自由传教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积极开展活动。2002年,有3万多名儿童在天主教学校上学。

天主教会尊教皇为教会领袖。1月,澳门教区主教因对社会发展有贡献获政府颁发的二级勋章。6月,教皇任命的一名新助理主教在澳门教区就任。当地天主教报纸社论认为,此事体现了《基本法》精神,成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具有独立性和尊重宗教自由的例证。

有关详情见《2003年度国际宗教自由报告》

(4) 迁移、出境旅行、移居境外和返回的自由

法律保障这些权利。总体而言,政府在实际上尊重这些权利。约11万居民持有葡萄牙的欧盟护照。越来越多的人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护照,可免签证前往许多国家,包括欧盟成员国。大多数居民还持有可进出大陆的特别通行证。另有一种单独进出香港的往港旅游证。

10月17日,据报导当局禁止至少两名香港活动人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曾庆红访问期间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一发言人拒绝证实此事,仅表示特别行政区"有权不让任何被怀疑意图在这里制造麻烦的人入境。"

法律规定,凡符合1951年《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议定书要求者,可给予难民地位或提供庇护。政府实际上保护难民不受强行遣返,给予难民地位或提供庇护。本年度,有一例由出入境事务厅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官员公署合作处理的难民案件。2002年,特别行政区制订"内部保安纲要法"(Internal Security Legal Framework)。根据"内部保安纲要法",政府如认为任何非居民不宜获准入境,或认为此人对内部安全构成威胁或涉嫌与跨国犯罪行为或恐怖主义有联系,则可拒绝其入境或驱逐出境。1月至7月,319名非法移民被遣返中国大陆,其中76人为男性,243人为女性。同一时期,有逾期不归的4,037人(1,060名男性,3,013名女性)被遣返中国大陆。

第三节 尊重政治权利:公民更换其政府的权利

澳门居民更换政府的能力有限。政府以行政长官为首。行政长官经200名成员组成的推选委员会选举产生。推选委员会由100名成员组成的筹备委员会选出,筹备委员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任的60名澳门代表和40名中国大陆代表组成。2001年选举产生由27名议员组成的立法会,其中10名通过直接选举产生,10名由当地社会利益选举组别选举产生,例如雇主利益选举组别,劳工利益选举组别,专业利益选举组别,慈善、文化、教育和体育利益选举组别。另外7名议员由行政长官委任。在2001年进行选举之前,立法会有8名议员通过直接选举产生,12名通过间接选举产生,另7名被委任。选举每四年举行一次,议员人数将在今后的选举中逐渐增加。2005年,直接选举的席位将增加到12个(10个席位由间接选举产生,7个席位被委任)。2009年以后,关于立法会组成的规定如得到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得到拥有否决权的行政长官的批准,则可能发生变更。《基本法》没有规定进行普选或直接选举立法机构或行政长官。

对于立法会议员可以提出哪一类立法有一些限制。《基本法》第75条规定,立法会议员不能提出涉及公共收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的议案。涉及政府政策的议案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

由10人组成的行政会发挥非正式内阁的功能,在立法草案送交立法会讨论前对所有草案进行审议。

2002年颁布法律规定两个临时市政局合并为一个新的公共机构。根据以往的安排,这两个市政局共有直接选举产生的8名委员,负责文化、娱乐和公共卫生事务。按照新的体制,这两个市政局合并为单一的公共机构,即民政总署。民政总署的全体委员由行政长官委任。《基本法》规定,"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市政机构。"

立法会的27名议员中有5名为女性(3人通过直选产生,1人通过间接选举产生,1人被委任),其中包括立法会主席。妇女在政府各部门担任一些高级职务。行政法务司司长为女性。

第四节 政府对国际和非政府组织调查侵犯人权指控的态度

境内人权组织在不受政府限制的情况下开展工作,对人权问题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当地人权组织,如澳门劳工权益协会和民主新澳门学社继续运作。

以往适用于澳门的国际人权协议得到中葡联合联络小组的批准,现继续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此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已纳入《基本法》。

本年度前8个月,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收到732件对各机构公务员的投诉。廉政公署立案58件,其中53件属刑事案,15件属行政申诉。廉政公署向澳门检察院移送7件投诉。本年度,负责审理有关廉政公署管理不善或滥用职权问题的监督机构收到2件投诉。

第五节 基于种族、性别、残疾、语言或社会地位的歧视

《基本法》规定,澳门居民不得因国籍、血统、种族、性别、语言、宗教、政治信念、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经济状况或社会条件而受到歧视。此外,许多地方法律有禁止歧视的具体规定。例如,根据奠定教育体制总框架的法律,所有居民不分种族、宗教和政治信仰或意识形态,均有受教育的权利。

妇女

政府执行有关禁止家庭暴力的刑法并起诉违法者。警方和法院的统计数字对于虐待配偶和其他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不加区分。如果需要接受医院治疗,社会医务工作者会为受害者提供咨询,介绍有关的社会福利服务。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投诉得到解决之前可以得到公共住所,但是没有专门为她们保留的设施。

一些私营和宗教组织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救助项目。政府支持这些组织和项目并协助提供资金。政府建立了"家庭辅导办公室",从属于社会工作局家庭暨社区服务厅。该办公室帮助受家庭暴力所害的妇女,为这些妇女及其子女提供安全栖身之地,还就如何对行凶者采取法律行动提供咨询。2002年,一支专业家庭咨询服务队通过接听电话和进行访问等每月平均向150户家庭提供服务。两个获得政府支持的宗教项目还为暴力受害妇女提供康复服务。本年度,社会工作局接到11件虐待配偶事件的报告。1月至7月,澳门保安协调办公室接到128件女性配偶受人身侵犯事件的报告。1月至7月,政府收到10件对青少年(16岁以下)性侵犯事件和1件虐待事件的报告。关于强奸的法律也涉及对配偶的强奸行为。本年度报告的强奸事件为7件。

卖淫属于合法,但做淫媒不合法。存在贩运妇女从事买淫的行为[见第六节(6)],但没有可靠的资料显示有多少人涉及这类活动。

没有针对性骚扰的特定法律,但是有禁止一般骚扰的法律。

妇女在工商界更为活跃并引人注目。一项政府调查显示,截至9月,妇女在劳动大军中占46.7%。适用于所有公共和私营组织的平等机会立法规定男女同工同酬,禁止基于性别或体力的歧视,并对违反这些规定的雇主制定了惩处办法。但是在一些部门存在报酬上的歧视,特别是在建筑业。平等机会立法可通过民事诉讼强制执行,但是没有指控歧视行为的案件被提交法院。

儿童

政府承诺保护儿童权益,依靠有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立法的总框架保护所有居民。例如,《刑法典》规定对儿童和学生的性虐待、法定强奸罪和涉及未成年人的淫媒等罪行进行刑事处罚。

5岁至15岁的所有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政府管理的学校和得到补贴的私立学校提供基础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和普通中等学校教育。教育局为无力支付孩子学费的家庭提供帮助。非法移民的孩子被排斥在教育系统之外,专家认为仅有少数儿童因此受到影响。政府为所有儿童提供免费医疗。虐待和剥削儿童不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本年度,社会工作局收到5件儿童受虐待事件的报告。1月至7月,澳门保安协调办公室收101件未成年人受人身虐待事件的报告。1月至7月,未成年人被强奸事件的报告为4件,未成年人受性虐待事件的报告为3件。

残疾人

有关残疾人在就业、教育和接受政府提供的服务等方面受歧视的问题,尚未得到经过证实的报告。2001年的一项人口普查结果表明,澳门特别行政区残疾人总数为5,713人。

社会工作局为残疾人提供经济和康复援助,并资助5个院舍和16个日间中心为残疾人提供服务。还另外设有几个特别项目,帮助身体和精神上有残疾的人更好地获得就业、教育机会和使用公共设施。11个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非政府实体得到社会工作局经常性的援助,还得到来自其他政府部门的补贴。15个学校为残疾人开设课程,为801名学生提供特殊教育。

2002年,新颁布的一项法律规定为行动不便的人员在公共机关大楼、对公众开放的建筑以及多户住宅和人行道上通行提供更大的便利。政府的社会保障基金可提供补贴,用于消除建筑通行障碍,为有身体或行为残疾的人员提供方便。

少数民族/人种/族裔

虽然没有特定法律禁止基于种族或族裔的歧视,少数族裔的权利,特别是澳门本地人(欧亚血统人种,在澳门人口中约占2%)的权利受到尊重。虽然葡萄牙人在公务员中不再占多数,但是政府机构和司法系统十分重视葡萄牙文的能力。澳门人口中不到2%的人说葡萄牙文。中文为官方语言。在民政事务中,中文得到越来越多的使用。

第六节 劳工权利

(1) 结社权

政府既不阻止成立工会,也不歧视工会会员。《基本法》规定,在主权转移前适用于澳门的有关国际劳工公约继续有效,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民主发展澳门联合会对地方法律没有明确条款反对歧视工会的行为表示关注。

私营部门几乎所有的工会都隶属亲中国大陆的澳门工会联合会(Federations of Trade Unions,FTU)。工会往往倾向于强调稳定的重要性,要求尽可能减少劳工队伍的动荡。民主发展澳门联合会与某些地方记者称,澳门工会联合会更感兴趣的是提供社会和娱乐服务,而不是解决诸如工资、福利和工作条件等工会议题。2002年,当地有6个私营部门的独立工会和2个公共部门的独立工会。所有类别的工人都有权加入工会。

工会可以自由成立联合会和参加国际性组织。

(2) 有组织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

政府不阻止也不反对集体谈判,但是由于保护集体谈判的葡萄牙法律不再适用,这项权利没有得到专门法律的保障。工资依市场情况而定。工会更类似于地方性的传统邻里协会,主要从事社会和文化活动,而不是解决与工作场所有关的问题。根据当地的习惯做法,通常雇用员工不签书面劳工合同,但是对来自中国大陆和菲律宾的移民劳工除外。亲中国大陆的工会历来不试图进行集体谈判。

如果工人行使罢工权利,地方法律没有防止报复行为的有效法令。政府认为,劳工法律要求雇主必须有"正当理由"才能解雇员工,可保护参加罢工的员工不受报复。政府在实际工作中执行这些条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办公室、立法会以及其他重要政府建筑等附近不得举行罢工、集会和示威等活动。本年度,至少发生一起抗议活动,但是没有出现停工或罢工的情况。

7月,劳工暨就业局完成一项调解工作,促使一家经营赌场的公司和公司职工长达一年的纠纷达成和解。这家公司在2002年进行重组时实行新的雇用合同,公司职工对合同表示不满。后公司同意向工人支付不带薪假日和休假期间的工资和拖欠的津贴。

工人如认为被非法解雇,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也可向劳工暨就业局投诉,或向同时担任申诉专员的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性高级专员投诉。

澳门没有出口加工区。

(3) 禁止强迫或抵押劳动

法律禁止强迫或抵押劳动,包括童工在内。没有关于出现这类做法的报导。

(4) 雇用童工的状况与最低就业年龄

法律禁止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工作,但是14岁至16岁的未成年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得到工作许可。据报导,有些孩子通常在寒暑假期间在家庭经营的企业和捕渔船上干活。地方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这些孩子可以工作的时数,但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公约得到实施。劳工暨就业局通过定期和定点检查执行法律,违法者受到起诉。使用童工的情况现在已非常少见。劳工暨就业局督察员不专门为实施童工法执行督察任务。督察员在对工作场所进行其他检查的过程中,一旦发现这类违法行为便发出传票。本年度,没有使用童工事件的报导。

(5) 可以接受的工作条件

地方劳工法规定公平报酬的一般原则,要求遵守工资协议,但是没有限定最低工资水平。一般水平的工资总的来说可以为工人及其家庭维持衣食无虞的生活。没有公共管理的社会保障项目,但一些大公司自行提供福利和保障计划。劳工法规定每周工作48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享受加班费、年假以及医疗和产妇保健。虽然法律规定每7个工作日内应有24小时的休息时间,但是工人代表报告说,工人们往往为弥补低工资的不足同意加班。劳工暨就业局在工人提出要求时提供帮助和法律咨询。

劳工暨就业局执行有关职业安全和职业保健的规定。有关方面如不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须受处罚。2002年,劳工暨就业局督察员进行3,243次检查,发现3,356宗违规行为,罚款总额为2,289,000澳门元(合293,460美元)。2002年,有8宗工伤死亡事件。虽然法律有要求雇主提供安全工作环境的规定,但是没有明确的条款保护拒绝在危险条件下工作的雇员继续受雇的权利。

外来劳工约占澳门劳动力的11.7%,其中大部份来自中国大陆。与从事同样工作的当地居民相比,这些工人得到的工资通常还不到当地居民的一半。他们住在受到约束的宿舍里,每天工作10至12小时。为了得到工作机会,他们欠进口劳工的公司大笔钱款。他们没有集体谈判的权利,如遭到不公平解雇,无法求助于法律。劳工利益组织称,高比例的外来劳工侵蚀了本地居民为改善工作条件和增加工资进行谈判的力量。

由于失业率高,政府削减外来非居民劳工人数,要求当地居民优先得到工作。8月,政府下令驱逐23名在一家外国公司赌场建筑工地工作的非法劳工。

(6) 人口贩运

根据《有组织犯罪法》第7条,人口贩运活动属犯罪行为,应得到惩处。对人口贩运行为的刑罚为2至8年徒刑。如受害者在18岁以下,刑罚加重三分之一(在上下限内)。如受害者在14岁以下,处5至15年徒刑。如果人口贩运受害者被贩运分子强奸,强奸和贩运作为两种罪行分别论处。

卖淫不属犯罪,但是靠从事淫媒所获得的收入为生属犯罪。妓女主要来自俄国、中国大陆和越南。虽然大部份妓女据信在知情的情况下从事性交易,但2002年有15件妇女称自己在受蒙骗的情况下被带到澳门的投诉,另外有7件有关受虐待的投诉。

政府没有为人口贩运的受害者设立援助项目。当地没有专门关注人口贩运问题的非政府组织,但是有些慈善组织为受虐待的妇女和儿童提供援助和住所。

(澳门部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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