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历史上很多时候,统治者和法律是同义词──法律就是统治者的意志。摆脱这种专制的第一步是法制(rule by law),其中包括统治者也受制于法律并应依法施政的观念。而民主体制则更向前推进一步,建立起法治(rule of law)。虽然没有任何社会或政府体制能够完美无缺,但法治保护根本的政治、社会和经济权利,并且提醒人们,他们并非只能在专制和无法这两种体制中做选择。
法治意味着任何人,无论是总统还是普通公民,都不能高于法律。民主政府通过法律手段施政,其自身也受法律约束。
法律应表达人民的意愿,而不是君王、独裁者、军事首领、宗教领袖或自封执政党的意念。
民主制度下的公民因此而愿意遵守社会法律,因为他们是在服从自己制定的规则。只有在人民制定自己必须遵守的法律时,司法才会最好地得到贯彻。
在法治社会,强大、独立的法庭制度应该有权力、权威、手段和威望使政府官员,甚至高层领导人,奉公守法。
为此,法官应该训练有素、职业化、具有独立性、公正不倚。法官必须信守民主原则才能担当起在法律和政治制度中所必需的角色。
民主国家的法律可能有很多来源依据:成文宪法、法令规章、宗教伦理、文化传统习俗。无论源于何处,法律都应包含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条文: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能只被用于某一个人或某一群体。
° 公民必须受到保护,不能被任意逮捕,被无理搜家或被没收个人财产。
° 受到犯罪指控的公民有权得到及时和公开的审理,并有机会与起诉人对质和向他们提问。如果被判有罪,他们不得受到酷刑或非常惩罚。
° 公民不得被迫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词。这项原则保护公民不遭受胁迫、虐待或酷刑,并大大减少警方诉诸这些手段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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