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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rsday November 18,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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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r i n c i p l e s    o f    D e m o c r a c y
民主  原则

 
 
  序言
1.概述:何谓民主?
2.多数决定和少数权利
3.文官政府与军方的关系
4.政党
5.公民责任
6.新闻自由
7.联邦制
8.法治
9.人权
10.行政权
11.立法权
12.司法独立
13.宪政
14.言论自由
15.政府对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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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权

在民主制度下,民选代表──无论是议会、立法会议还是国会成员──的职责是为民服务。他们对民主政体的健康运作具有数项关键作用。

  • 经选举产生的立法机构是民主代表制中商议、辩论及批准法律事宜的主要场所。他们不是应声附和专制领导人的决定的"橡皮图章"。

  • 监督和调查权使立法代表能公开质疑政府官员的行动和决定,并且起到限制政府各部门权力的作用──在立法权与行政权分离的总统制政体中尤其是这样。

  • 立法代表有权批准国家预算、就急待解决的问题举行听证、确认行政当局对法院及各部的人事任命。在一些民主政体中,立法委员会是供立法代表就全国性问题进行公开审议的论坛。

  • 立法代表可以支持当权政府,也可以成为真实的政治反对派,提出与执政党的主张不同的政策和项目。

  • 立法代表有责任以尽可能有力的方式阐明他们的观点。但他们必须遵守容忍、尊重以及为达成共识而妥协等民主道德规范,使最后结果有利于全体人民的整体福祉,而不仅是他们的政治支持者的利益。每位立法代表必须自行决定如何兼顾全民福祉和地方选民的需求。

  • 立法代表常常举行体恤民情的听证,倾听选民的申诉和他们提出的问题,并协助他们从庞大的政府机构中获得帮助。立法代表为此通常拥有一个训练有素的工作班子。

  • 选举全国立法代表的方式通常有两种。在采用简单多数制的选举中,又称"第一过杆制"("first past the post"),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而在议会选举通常采用的比例代表制选举中,选民往往投票给政党而不是个人,代表是根据各党派的得票率选出。

  • 比例代表制有利于组织严密、规模较小的多个政党。简单多数制则有利于较为松散的两党制。但两种制度下的立法代表都采取辩论、谈判、结盟和妥协等做法,这些是民主立法机构的标志。

  • 立法机构通常实行两院制,新的立法一般必须得到上、下两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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