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第三列)
缅甸是以强迫劳动和性剥削为目的的人口贩运的来源地,在较低程度上,也是这类人口贩运的目的地。在缅甸国内,从乡村到城市中心以及卡车站、渔村、边疆城镇、矿区和军营等地,都有以强迫卖淫为目的的贩运妇女和少女的问题。 缅甸男子、妇女和儿童被贩运到泰国、中国、孟加拉国、台湾、印度、新加坡、马来西亚、韩国、九龙和日本,从事强迫性劳动,包括充当商业劳工、家庭佣工和卖淫。缅甸也是从中国大陆和东欧贩运妇女、迫使她们卖淫的目的地。缅甸军事集团的经济管理不善和强劳政策是导致缅甸贩运问题严重的因素。
缅甸政府没有完全达到杜绝人口贩运的最低标准,而且没有为达到这一标准做出显著努力。缅甸被划入第三列是因为政府在实行强迫劳动中的作用。2003年,政府虽然采取措施,打击以性剥削为目的的人口贩运,但得到国家允许的使用国内强迫劳工的情况继续大量存在,特别是在军方。军队直接参与贩运强制性劳工,有报告说,有些儿童被强行征募加入缅甸军队。缅甸政府因其强劳问题多次受到国际劳工组织(ILO)的谴责。缅甸的做法使国际劳工组织针对强劳问题的行动计划的实施受到拖延。不过,政府去年改善了与联合国有关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在解决人口贩运问题方面的合作。缅甸在其巨大而严重的强迫劳动问题上毫无改进,从而完全抵消了它在打击人口贩运方面取得的有限进展。
起诉
缅甸没有打击贩运的法律,但采用有关绑架和卖淫的条例起诉人口贩运分子。根据政府的数据,缅甸自2002年7月以来起诉了294名贩运分子。没有有关这些案子定罪和判刑的信息。据政府表示,不存在与强迫劳动有关的起诉。腐败是一个重大问题,地方和地区官员涉嫌串通贩运。据政府的报告,不存在任何对与贩运有关的腐败官员的起诉。缅甸军方继续进行多种贩运活动,包括强迫人当搬运工和劳工。缅甸政府没有为防止贩运而对边境给予应有监视。政府也未能完全控制得到国际公认的整个国家领土。
保护
缅甸政府没有对国内以强迫劳动为目的的贩运活动的受害者提供帮助。政府继续为被遣返的性剥削贩运活动的受害者提供有限的咨询和就业培训。2003年,政府在泰-缅边境建立起一个遣返中心,为从泰国和马来西亚返回的受害者重新融入社会提供帮助。但保护工作因缺乏资金而受影响。虽然政府与国际非政府组织协调完成了为数有限的受害者遣返,但它没有向国际或国内的非政府组织提供用于受害者保护服务的资金。
防范
政府没有为防止贩运活动做出足够努力。政府在防止以性剥削为目的的人口贩运方面采取的措施包括:在边境地区通过政府主办的讨论小组以及散发印刷材料和媒体节目,宣传人口贩运活动的危险。投入这些方面的资金仍然不足。政府同联合国进行合作,使官员和有可能受伤害的人了解以性剥削为目的的人口贩运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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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韩(第三列)
朝鲜人民民主主义共和国(北韩)是以强迫劳动和性剥削为目的的贩运人口的来源地。北韩用强劳狱营来惩罚罪犯和被遣返的北韩人。数以千计的北韩男女和儿童在奴役条件下从事强迫劳动,经常有人丧生。很多国家为北韩人民提供人道援助和食品,但日益恶化的经济状况继续迫使数以千计的人逃往中国、俄罗斯和蒙古。北韩人在其他国家的不合法身份使他们更加容易上贩运圈套及遭受性虐待和生活虐待。
北韩政府没有完全达到有关杜绝人口贩运的最低标准,而且没有为达到标准做出努力。北韩对人口贩运问题没有认识,并使囚犯在奴隶般的条件下做工。
起诉
没有报告说明北韩起诉人口贩子。
保护
北韩政府没有为保护贩运受害者做出努力。
防范
没有关于北韩政府为打击人口贩运做出任何努力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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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度人口贩运问题报告 》前言
东亚太平洋地区排列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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