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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度人口贩运问题报告》
──国家/地区专述(摘要)

(香港 台湾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缅甸 北韩)

 

香港(第一列)

香港是以性剥削和强迫劳动为目的的人口贩运的中转地和目的地;特别是中国大陆和东南亚国家妇女被贩运到香港或途经香港,被迫从事卖淫。

香港政府完全达到了杜绝贩运的最低标准。香港当局实施了打击贩运的有力措施。政府实行有效的边防和入境管制,展开教育运动,提高对可能发生的贩运活动的认识,并设有惩处贩运分子的完整的刑事条例,为贩运受害者提供保护服务。政府提高了识别受害者的能力、对案件登记记录、帮助受害者获得援助。香港保安局在警方、入境事务处和海关之间建立起一个系统,仔细甄别可能与贩运有关的非法移民。

起诉

香港没有专门的打击人口贩运法,但运用相关刑事条例起诉贩运分子。据政府报告,有18人受到违法贩运或同违法贩运有关的起诉。除一案有待判决外,在这18人当中,有17人已被定罪判刑,刑期从针对较严重行为的一年六个月到违法滞留的两个月不等。这些案件中大多数涉及致使卖淫,违反居留规定或欺骗入境事务处。在强迫卖淫案中,警察为逮捕贩运分子做出了协同努力。政府为打击贩运活动投入了更多资源。负责监督边境、机场、航班和航运安全的执法官员也负责监视可能出现的贩运活动。香港已采取初步行动,识别和记录可能与贩运有关的活动,但对收集信息的能力可再予以提高。香港实行有效的边防和入境管制。

保护

香港在2003年一直为贩运受害者保护服务提供支持。对于可能是强迫卖淫性质的贩运活动的大多数受害者,香港的政策一直是给予赦免和遣返,不予起诉。香港政府为贩运受害者提供一系列保护服务,无论其是否有合法身份或是否受到指控。政府资助的服务包括提供福利、咨询、法律和医疗辅助。贩运受害者可临时住宿在妇女难民中心。香港为外籍家庭佣工在劳务官司中,特别是家庭劳务官司中,提供服务。政府为警察和社会工作人员提供如何对待证人和受害者的培训。

防范

在警方、移民和海关当局、私人行业和非政府组织社团之间具有一定程度的跨机构协调。香港当局定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执法部门通报有关当地贩运和偷渡活动走向的信息。香港政府还展开宣传教育运动,提高民众对贩运活动的认识。香港警务处负责反人口偷运的小组每年公布两次报告,提供有关人口贩运分子使用手段的最新动态。政府还在主要公共场所散发以多种语言写成的小册子,向外籍劳工宣传他们的合法权利。 (返回页首)

 

台湾(第一列)

台湾是以性剥削和强迫劳动为目的的男女人口贩运的来源地、中转地和目的地。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泰国、柬埔寨和越南的妇女被贩运到台湾被迫从事卖淫。有些妇女被以就业或与台湾男子结婚的欺骗性允诺诱骗到台湾。台湾妇女被贩卖到日本被迫卖淫。非法民工,其中大部份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经台湾前往北美。他们中一些人到达北美后成为受强迫的劳工。

台湾当局完全达到了杜绝人口贩运的最低标准。台湾认识到人口贩运问题,并为防止剥削青少年和调查人口贩运案采取了协调行动。台湾支持预防项目,有给贩运定罪的完整法律,并为贩运受害者提供保护服务。

起诉

台湾立有对以性剥削为目的贩运儿童予以惩罚的法规,也有给其他贩运活动定罪的其他法规。据官方数据,2003年有195人因涉及贩运被逮捕,有32人被根据这些法律定罪。台湾正在加强对贩运活动的调查。台湾当局担心,有越来越多的越南妇女在被以新娘的名义诱骗到台湾后被迫卖淫。有关官员为解决这一问题采取措施,颁发了更严格的规定,旨在减少台湾公民和外国人之间的欺骗性婚姻。

保护

台湾在2003年为受害者保护服务项目提供了大力支持。当局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帮助贩运受害者。官方和非政府组织开办的地方服务中心为成年和儿童受害者提供一系列服务,包括临时住所、医疗和咨询服务。在台湾暴露的外国受害者不受到起诉,这些人在被遣返回本国前得到帮助。警方和司法官员受到有关打击贩运活动和如何为受害者提供最佳帮助的培训。

防范

台湾继续为非政府组织的预防贩运项目提供大力支持。台湾当局为针对青少年的公众宣传项目提供资金。台湾官员还提高了公众对色情材料的危险性以及对利用因特网拐骗儿童卖淫的危险性的认识。台湾旅游业官员与非政府组织、旅馆和旅行社共同协作,阻止色情旅游。 (返回页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强迫劳动和性剥削为目的的人口贩运的来源地、中转地和目的地。中国境内也存在以强迫婚姻和强迫当劳工为目的的贩运妇女和儿童的严重问题。中国妇女被贩运到澳大利亚、缅甸、加拿大、马来西亚、日本、台湾、菲律宾、欧洲及美国并被强迫卖淫。来自马来西亚、缅甸、北韩、尼泊尔、俄罗斯、越南和蒙古的妇女也被贩运到中国被迫从事卖淫。很多中国人为偷渡海外付出巨大代价,为还债不得不卖淫或充当受其他形式盘剥的劳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未能完全达到杜绝人口贩运的最低标准;但是,中国政府正在为达到这些标准而做出显著努力。中国政府制定了打击贩运的法律,并且正在同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合作改善执法培训以及为受害者提供的服务。中国政府应当认真审查遣返北韩移民和难民的政策,以确保贩运受害者得到保护,不受被遣返回北韩的人所遭受的残酷待遇。中国政府还应当对涉及强制劳动的指控积极展开调查,包括对非自愿劳役或强迫劳动的指控。

起诉

中国1992年颁布的《保障妇女权益法》明令禁止贩运、拐卖妇女及强迫卖淫。刑法规定,强迫14岁以下女童卖淫的贩运分子被处以死刑。从2001年到2003年,中国政府侦破了20360起贩运案,43215名妇女和儿童获救,22018名贩运分子被逮捕。据公安机关报告,2003年的调查案数目减少了27%,但仍有3999名嫌疑人和774名"蛇头"(贩运分子)因从事贩运而受到惩处。2003年,中国公安部与泰国政府达成了遣返贩运受害者的框架协议。公安部还在为同越南达成类似的协议而努力。

保护

中国的贩运活动大都发生在国内。尽管经费有限,但中国政府仍资助由一个非政府组织开展的项目,帮助遭受过贩运的妇女重新融入原社区的生活,洗清贩运受害者蒙受的耻辱。公安机关还建立了一个全国性的DNA数据库,帮助确认获救儿童的亲生父母。

防范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正在同国家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共同制定一个全国范围的行动计划。中国政府通过执法机构和学校系统发起了警惕贩运活动的潜在危险的宣传活动,并将宣传画、录像片和小册子发放到全国各地。 (返回页首)

缅甸(第三列)

缅甸是以强迫劳动和性剥削为目的的人口贩运的来源地,在较低程度上,也是这类人口贩运的目的地。在缅甸国内,从乡村到城市中心以及卡车站、渔村、边疆城镇、矿区和军营等地,都有以强迫卖淫为目的的贩运妇女和少女的问题。 缅甸男子、妇女和儿童被贩运到泰国、中国、孟加拉国、台湾、印度、新加坡、马来西亚、韩国、九龙和日本,从事强迫性劳动,包括充当商业劳工、家庭佣工和卖淫。缅甸也是从中国大陆和东欧贩运妇女、迫使她们卖淫的目的地。缅甸军事集团的经济管理不善和强劳政策是导致缅甸贩运问题严重的因素。

缅甸政府没有完全达到杜绝人口贩运的最低标准,而且没有为达到这一标准做出显著努力。缅甸被划入第三列是因为政府在实行强迫劳动中的作用。2003年,政府虽然采取措施,打击以性剥削为目的的人口贩运,但得到国家允许的使用国内强迫劳工的情况继续大量存在,特别是在军方。军队直接参与贩运强制性劳工,有报告说,有些儿童被强行征募加入缅甸军队。缅甸政府因其强劳问题多次受到国际劳工组织(ILO)的谴责。缅甸的做法使国际劳工组织针对强劳问题的行动计划的实施受到拖延。不过,政府去年改善了与联合国有关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在解决人口贩运问题方面的合作。缅甸在其巨大而严重的强迫劳动问题上毫无改进,从而完全抵消了它在打击人口贩运方面取得的有限进展。

起诉

缅甸没有打击贩运的法律,但采用有关绑架和卖淫的条例起诉人口贩运分子。根据政府的数据,缅甸自2002年7月以来起诉了294名贩运分子。没有有关这些案子定罪和判刑的信息。据政府表示,不存在与强迫劳动有关的起诉。腐败是一个重大问题,地方和地区官员涉嫌串通贩运。据政府的报告,不存在任何对与贩运有关的腐败官员的起诉。缅甸军方继续进行多种贩运活动,包括强迫人当搬运工和劳工。缅甸政府没有为防止贩运而对边境给予应有监视。政府也未能完全控制得到国际公认的整个国家领土。

保护

缅甸政府没有对国内以强迫劳动为目的的贩运活动的受害者提供帮助。政府继续为被遣返的性剥削贩运活动的受害者提供有限的咨询和就业培训。2003年,政府在泰-缅边境建立起一个遣返中心,为从泰国和马来西亚返回的受害者重新融入社会提供帮助。但保护工作因缺乏资金而受影响。虽然政府与国际非政府组织协调完成了为数有限的受害者遣返,但它没有向国际或国内的非政府组织提供用于受害者保护服务的资金。

防范

政府没有为防止贩运活动做出足够努力。政府在防止以性剥削为目的的人口贩运方面采取的措施包括:在边境地区通过政府主办的讨论小组以及散发印刷材料和媒体节目,宣传人口贩运活动的危险。投入这些方面的资金仍然不足。政府同联合国进行合作,使官员和有可能受伤害的人了解以性剥削为目的的人口贩运的危险。 (返回页首)

北韩(第三列)

朝鲜人民民主主义共和国(北韩)是以强迫劳动和性剥削为目的的贩运人口的来源地。北韩用强劳狱营来惩罚罪犯和被遣返的北韩人。数以千计的北韩男女和儿童在奴役条件下从事强迫劳动,经常有人丧生。很多国家为北韩人民提供人道援助和食品,但日益恶化的经济状况继续迫使数以千计的人逃往中国、俄罗斯和蒙古。北韩人在其他国家的不合法身份使他们更加容易上贩运圈套及遭受性虐待和生活虐待。

北韩政府没有完全达到有关杜绝人口贩运的最低标准,而且没有为达到标准做出努力。北韩对人口贩运问题没有认识,并使囚犯在奴隶般的条件下做工。

起诉

没有报告说明北韩起诉人口贩子。

保护

北韩政府没有为保护贩运受害者做出努力。

防范

没有关于北韩政府为打击人口贩运做出任何努力的报告。 (返回页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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