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本文不受版权限制)
美国参考
__________

2004年度《国际宗教自由报告·概要》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Report - Executive Summary)

民主、人权和劳工事务局
(Released by Bureau of Democracy, Human Rights, and Labor)

2004年9月15日发布


 

宗教自由是公正、自由社会的根本。作为美国基本价值观和普世原则的宗教自由权利也是民主的基石,是建立和维护稳定的政治制度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尺度。反之,对宗教自由和其他基本人权缺乏保护会破坏社会秩序、酝酿极端主义、导致动荡和暴力。评估一个国家的宗教自由状况往往是判断这个国家总体状况和稳定状态的有益手段。出于这些以及其他一些原因,美国继续把促进宗教自由作为外交政策的一个重要内容。布什总统指出:"成功的社会保证宗教自由"。本届政府的 《国家安全战略》宣布,美国将"为促进宗教和良知自由作出特别努力,不使其遭受压制性政府的侵犯"。

美国并非作出这一承诺的惟一国家。宗教自由是一项普世价值观,世界上的几乎所有国家都已签署了一项或多项国际协议,对尊重个人思想、良知和信仰自由作出承诺。从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开始,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全球获得几乎一致通过,国际社会确认了这样一个原则:政府具有保护宗教自由的根本责任。但是,在实际中,这一自由往往遭到限制、侵犯或剥夺,很多人继续仅仅因为按自己的良知行事而受难。

每个国家有关宗教自由的政策和具体做法最终必须受到国际标准的衡量。美国确认自己对按照这些标准维护宗教自由所负有的责任。

在对世界各地宗教自由状况的概述中,我们审视了宗教自由的障碍,指出了宗教自由状况得到改善的国家,说明了美国为促进国际宗教自由而采取的行动。世界上有亿万人民生活在极权政权和专制政权的统治下,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受到严格控制。有些国家制定了不利于某些宗教的歧视性法律和政策;有些国家未能保证少数派宗教或"未经批准"宗教的信徒免遭歧视或迫害。还有些国家错误地将某些宗教视为危险的"邪教"或"异教",破坏了这些宗教的声誉。

有时候,不宽容表现在多方面,包括宗教方面。例如,反犹主义既触及宗教歧视,也涉及民族歧视,它继续是令美国政府和国际社会十分关心的问题。今年的报告显示,反犹主义在数个欧洲国家出现令人不安的增长,同时也在穆斯林占多数的国家继续存在。针对这个问题,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今年4月在柏林举办了第二届反犹问题会议,鲍威尔国务卿参加了会议。作为会议的一项结果,欧安会正在设置一个统一监督和汇报反犹事件的程序。这是首次有多国参加的专门讨论这一问题的会议,也是首次把反犹主义作为人权问题看待的会议。

应该指出的是,在今年的报告里没有关于伊拉克的内容。根据国务院的惯例,我们不报告自身的当政情况,但欢迎其他负责任的报告人予以审视。报告涵盖期截止于6月30日,基本与联盟临时管理当局向伊拉克临时政府移交政权的日期吻合。今年6月,国务卿取消了因伊拉克在萨达姆·侯赛因统治期间严重侵犯宗教自由而对它的"特别关注国"定性。三月份正式批准的 《临时行政法》包含了宗教自由条款,明文规定了"思想自由、良心自由和宗教信仰与实践自由"的权利。明年年初,国务院将发布各国人权年度报告,其中将有一节谈从政权移交给伊拉克临时政府起至2004年底的伊拉克宗教自由状况。

《概要》分三个部份。第一部份列出许多宗教自由受限制的国家,并将它们的行为和政策分为五个类别。第二部份列举一些政府已采取重大步骤促进或保护宗教自由的国家,即便这些国家可能依然存在严重问题。第三部份介绍美国政府为鼓励其他国家促进宗教自由而采取的重要行动。 根据对行动和状况的分类,有些国家在不只一个部份里被提到。在第一部份,有些国家可以被列入五个类别中的一个以上类别;但为了简明扼要起见,一个国家只被列入最能反映它给宗教自由制造的根本障碍的那个类别。

第一部份 国际宗教自由的障碍

控制宗教信仰或宗教活动的极权或专制行动

极权和专制政权谋求控制宗教思想和言论。这类政权因宗教团体的宗教成份而将一些或所有宗教团体视为国家的敌人。宗教活动往往被视为对国家意识形态或政府权力的威胁。国家经常因宗教团体的民族特徵而对宗教加以压制。

缅甸
缅甸政府继续特别严重地侵犯宗教自由。政府通常渗透或监视包括宗教组织在内的几乎所有组织的集会和活动。政府有系统地限制佛教神职人员为推进人权和政治自由所进行的努力,阻碍或禁止少数派宗教建造新的祈祷场所,并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强制推行佛教独尊,特别是在各少数民族中间。大多数地区的基督教团体继续难以获得修缮现有教堂和建造新教堂的许可;同时据穆斯林报告,他们基本被禁止在全国任何地方新建或扩建清真寺。反穆斯林暴力继续发生;穆斯林活动受到监视,政府使穆斯林的祈祷和自由旅行受到限制。

中国
中国政府在尊重宗教自由和良心自由方面的表现仍然很差,尤其是对很多未经登记注册的宗教团体和法轮功一类的宗教活动。继续存在特别严重侵犯宗教自由的情况。包括新教和天主教团体在内的很多未注册宗教团体的成员受到各种限制,包括恐吓、骚扰和拘押;不过,受限制的程度因地而异。在有些地方,据"地下"宗教领袖报告,他们受到要向国家宗教事务局登记的持续压力。未登记教会的宗教活动可被视为非法,参加此类活动者可受惩罚。在有些地区,安全部门采用威胁、拆毁未登记房产、敲诈、审讯和拘押以及有时采用殴打和酷刑等手段,骚扰未登记的宗教团体的领袖及信徒。逮捕、拘押和监禁法轮功修练者的行动仍在继续。拒绝放弃信仰的修练者有时在监狱和劳教营里受到严酷对待。一些可信的报告说,酷刑和虐待导致一些人死亡。被政府视为邪教的一些基于基督教的教派受到政府更加严密的监视。在发生骚乱的地区,特别是在新疆维吾尔族穆斯林地区,政府官员继续限制建造清真寺,限制培训神职人员,并禁止向儿童讲授伊斯兰教义。在藏族地区,虽然当局准许从事多种传统宗教活动和公开表达宗教信仰,但被他们视为传播不同政见或主张西藏独立的活动,例如对达赖喇嘛表示崇敬的活动,都遭到迅速的暴力镇压。

古巴
古巴内政部继续控制和监视宗教活动,并对宗教团体、神职人员和普通宗教信徒实施监视、渗透和骚扰。政府监视所有的宗教团体,包括已登记注册和得到确认的机构。政府继续骚扰用作宗教祈祷场所的私人住宅,据福音教派报告,信徒被驱逐出用作祈祷场所的住宅。有关当局限制进口和分发宗教文献和材料,并监视教会主办的出版物。法律准许在获得必要许可的条件下兴建新教堂;但是,政府几乎从不签发建筑许可证,迫使很多教会寻求在私人住宅举行宗教活动的许可。宗教团体要重建或修缮现有祈祷场所也必须获得许可。获得许可证和从政府经营的商店购买建筑材料的过程漫长而昂贵。教会不准培训或从国外引入满足自身需要的神职人员,也不准建立学校、医院、诊所和私人疗养院等社会性机构。

老挝
有些地区的当局对少数派宗教,特别是对新教教派继续表现出不容忍。有报告说,地方官员以威胁逮捕或强行赶出村庄等压力手段,强迫属于少数派宗教的基督教徒放弃信仰。在沙湾拿吉省和阿速坡省还多次发生一些人因其宗教信仰而被拘留或逮捕的事件。有两名已知在押的宗教囚犯,他们都是老挝国内新教教会"老挝福音教会"(Lao Evangelical Church)的成员。按规定,总理发布的宗教活动政令是新教派登记的机制,但实际上,由于政府要控制宗教活动,新的教派的登记受到阻碍。一些人因其宗教活动被捕,并以夸大了的安全罪名或其他刑事罪名受到指控。被拘留的人可不经审判而受到长期关押,被告的辩护权十分有限。因宗教罪名被捕或被判刑的人几乎得不到法律的任何保护。

北韩
北韩没有真正的宗教自由,继续存在特别严重的对宗教自由的侵犯。近年来,北韩政权严厉压制未经批准的宗教团体;有未经证实的报告说,地下基督教会成员遭到杀害。此外,据一些未经证实的报告说,劝人信教或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作的海外福音派团体有关的宗教界人士可能会遭到逮捕或受到严厉惩罚。一名原人道救援工作人员采访的一些叛逃人士说,基督教徒因读圣经和谈论上帝而被监禁并受酷刑,有些基督教徒被当成生物战的试验品。北韩政府有效地阻止了外界观察人士对这些报告作出核实。

越南
尊重宗教自由的表现仍然很差,对某些宗教团体来说,情况更加恶化,尤其是对少数民族新教教徒和一些独立派佛教徒而言,尽管对很多信徒而言,情况略有改善。越南政府继续严厉限制不被其承认的宗教团体举行公开活动。对被认可的宗教的监督和对不被承认的宗教信徒的骚扰往往由于不同地区对国家政策理解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宗教团体在培训和委任神职人员方面,以及在开展教育和人道活动方面都受到限制。多年来,不断有可信的报告说,地方官员继续对很多少数民族新教教徒施压,强迫他们放弃自己的信仰。据可信的报告说,警方任意扣押并时而殴打信教者,特别是在以少数民族人口为主的山区。在本报告期内,有报告说,西北高地一名新教领袖因拒不放弃自己的信仰被殴打致死。2003年10月,被取缔的越南统一佛教会(Unified Buddhist Church of Vietnam)的10名领袖因未获政府许可举行会议而在平定省遭当局逮捕,其中二人在几个月前刚被解除关押。2003年,越南共产党和越南政府采取行动,对社会上"合法"的宗教活动给予更正式的承认和更全面的支持。同时,越共强调"国家统一"具有压倒一切的重要性,以此更明确地维护其对宗教团体的控制。

国家对少数派宗教或未经批准的宗教的敌视

一些政府虽然没有对少数派宗教实施全面控制,但仍以敌对和压制方式对待某些宗教,或把一些宗教团体视为"安全威胁"。这些政府实行旨在恫吓骚扰某些组织,令其信徒改变信仰或逃往国外的政策。

厄立特里亚
(译文从略)

伊朗
伊朗政府特别严重地侵犯宗教自由。据伊朗国内的少数派宗教──包括逊尼派穆斯林,巴哈教徒,犹太教徒和基督教徒──报告,他们因宗教信仰而受到关押、骚扰、恫吓和歧视。所有少数派宗教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官方实行的歧视,特别是在就业、教育和住房方面。巴哈教徒不得传教或举行自己的宗教活动,也不得与国外的教友保持联系。他们可遭到骚扰、恫吓和任意逮捕。虽然有三名巴哈教徒从监狱中获释(其中两人是在服完长期徒刑后),但一人仍受到政府拘留。犹太教徒虽然是获得承认的少数派宗教,但有关他们受官方歧视的指责频繁出现。伊朗政府的反以色列政策,加上激进的穆斯林认为所有犹太公民支持犹太复国主义和以色列国,形成了对这个小社区的威胁气氛。伊朗政府通过关闭福音派教堂和逮捕皈依者,严格实施对福音派基督徒劝教活动的禁令。政府的骚扰活动包括:在基督教活动场所外派驻"革命卫队"进行公开监视,从而恫吓希望进入教堂的穆斯林或皈依者,同时要求在教堂内作礼拜的人出示身份证件。逊尼派穆斯林在地方、省和国家各级受到宗教歧视,也存在关于苏非派信徒受歧视的报告。

巴基斯坦
(译文从略)

沙特阿拉伯
(译文从略)

苏丹
(译文从略)

土库曼斯坦
(译文从略)

乌兹别克斯坦
(译文从略)

国家忽视少数派宗教受到的社会歧视或迫害

有些国家虽然有阻止宗教歧视和迫害的法律,但未能防止冲突、骚扰或其他有害行动的发生。另有一些国家未能对非政府方面或地方执法官员的践踏宗教自由行为给予一致和有力的打击。

孟加拉国
(译文从略)

埃及
(译文从略)

格鲁吉亚
(译文从略)

危地马拉
(译文从略)

印度
(译文从略)

印度尼西亚
印度尼西亚政府只承认五个主要宗教。信仰其他宗教的人经常受到官方歧视,这往往表现在公民结婚和出生登记及颁发身份证方面。治安人员有时容忍个体对宗教团体的歧视和侵犯行为,政府有时未能惩罚肇事者。教派冲突在苏莱韦西中部造成至少46人死亡,在马鲁古造成至少47人死亡。政府为制止这两地的暴力升级采取了措施,但据在这些冲突地区的一些基督教和穆斯林社区的成员说,军队和警察部队成员发动或支持了一些攻击行动。

尼日利亚
(译文从略)

斯里兰卡
(译文从略)

歧视某些宗教的法律或政策

一些政府施行了有利于多数派宗教而歧视少数派宗教的法律。这往往是由于多数派宗教在历史上的主导地位以及对新的或少数派宗教的偏见所致。这些国家往往有某些公民群体对新宗教持怀疑态度。

阿塞拜疆
(译文从略)

白俄罗斯
(译文从略)

文莱
(译文从略)

以色列及被占领土
(译文从略)

马来西亚
逊尼伊斯兰教是官方宗教,非逊尼伊斯兰宗教活动受到极大限制。非穆斯林可以自由地从事他们的宗教活动,很少受到限制。严格禁止其他宗教成员进行改变穆斯林信仰的活动。政府阻挡但不禁止在马来西亚半岛散发马来语圣经、基督教音像带及其他印刷材料。政府继续监视什叶派少数派的活动。政府担心"偏离派"教义会在穆斯林中造成份裂。这些团体的成员可能遭到伊斯兰法庭认可的逮捕或拘留,目的是使他们"接受改造" ,回到"伊斯兰的正确道路"上来。

摩尔多瓦
(译文从略)

俄罗斯
(译文从略)

土耳其
(译文从略)

某些宗教被视为危险的"邪教"或"异教"受到谴责

一些西欧国家政府继续用限制性法律和行为把少数派宗教当作危险的"邪教"。

比利时
(译文从略)

法国
(译文从略)

德国
(译文从略)

第二部份:在促进宗教自由方面的显著改善

《国际宗教自由法》规定,本报告《概要》中有一节列出"在保护和促进"宗教自由方面"有显著改善"的国家。

阿富汗
今年1月通过的宪法有助于在塔利班政权下遭受严格限制的妇女和少数民族获得宗教自由和平等权利。宪法第七条规定,政府要遵守 《世界人权宣言》及其他阿富汗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公约;这些文件为宗教自由提供了有力保护。自从今年1月宪法获得批准以来,很少发生宗教不容异己的情况。政府还鼓励锡克教人、印度教人和其他少数民族回国,一年来有少量但持续的回流人口。在学校,着重于伊斯兰普通教义和原则的课程及教材逐渐取代了极端主义观点的说教。喀布尔的所有学校及其周围省份已在使用新的教材,占全国范围的将近二分之一。

格鲁吉亚
(译文从略)

印度
(译文从略)

土耳其
(译文从略)

土库曼斯坦
(译文从略)

第三部份 美国促进国际宗教自由的行动

这个部份着重说明美国在一些国家采取的行动。详细内容可参见有关具体国家的章节。

阿塞拜疆
(译文从略)

白俄罗斯
(译文从略)

缅甸
鉴于缅甸特别严重地侵犯宗教自由,国务卿根据《国际宗教自由法》再次将其确定为"特别关注国"。美国政府为促进宗教自由与社会各界人士合作,其中包括政府官员、宗教领袖、普通公民、学者、外国政府的外交官员以及国际工商企业和媒体的代表。使馆工作人员向当地的非政府组织及宗教领袖提供支持,并成为同处境孤立的非政府人权组织及宗教领袖交流信息的渠道。

中国
鉴于中国特别严重地侵犯宗教自由,国务卿根据《国际宗教自由法》再次将其确定为"特别关注国"。美国国务院、北京美国驻华大使馆以及成都、广州、上海和沈阳的美国总领事馆协同努力,鼓励中国扩大宗教自由,既对践踏宗教自由的行为从外部施加重点压力,同时也对中国国内出现的积极趋势给予支持。美国官员在得到不顾国际法规准则对宗教人士进行骚扰或歧视的可靠报告后提出强烈抗议,并在出现有关虐待的指控而事实不全面或不一致时,要求获得信息。与此同时,美国官员向中国领导人说明宗教自由会使中国强大而不是受害。2003年12月,布什总统在华盛顿会晤了温家宝总理并敦促中国扩大宗教宽容。负责民主、人权和劳工事务的助理国务卿曾前往中国同中国政府官员讨论人权及宗教自由问题。国际宗教自由事务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也前往中国调查宗教自由状况,敦促中国释放宗教犯并改进有关宗教自由的政策。

埃及
(译文从略)

厄利特里亚
(译文从略)

法国
(译文从略)

格鲁吉亚
(译文从略)

印度
(译文从略)

印度尼西亚
布什总统于2003年10月在巴厘会晤了数位重要的宗教人士,突显了美国将宗教自由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予以尊重。雅加达美国大使馆、泗水美国总领事馆及到访的国务院官员经常同印尼政府官员探讨宗教自由问题,并鼓励其他国家的使馆官员也同印尼政府探讨这个问题。美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促进宗教自由,包括发起或主办不同宗教团体的联合会议和座谈,通过广播、报纸和电视传播信息,以及安排同宗教自由有关的交流活动。

伊朗
鉴于伊朗特别严重地侵犯宗教自由,国务卿根据《国际宗教自由法》再次将其确定为"特别关注国"。美国同伊朗没有外交关系,因而不能直接就伊朗政府对宗教自由施加限制及侵犯少数派宗教信套b的行径提出交涉。美国政府的鲜明立场体现在公开发表的声明和报告中,对联合国及非政府组织的有关工作的支持中,以及敦促制止伊朗政府的侵权行径的外交行动中。2003年,美国支持加拿大提出一项谴责伊朗人权政策的决议案,这项决议案在联合国大会上获得通过。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多次谈到了巴哈派教徒和犹太教徒的状况。美国政府敦促其他政府也发表类似的声明,并敦促它们在同伊朗政府的会谈中提出宗教自由问题。

以色列
(译文从略)

老挝
负责国际宗教自由事务的无任所大使访问老挝并同老挝高层官员讨论宗教自由问题。他还访问了发生过几起排斥少数派基督教徒事件的万象省几个地区。美国大使不断敦促老挝政府尊重宗教自由。他直接同各省省长及中央政府高级官员联系,提出侵犯宗教自由的问题,并多次促使有关方面立即采取纠正措施。他还访问了发生过排斥宗教事件的几个地区,包括博利坎塞省、琅勃拉邦省、万象省及川圹省,并向这些地区的官员提出了所关注的问题。美国驻老挝公使也到阿速坡省、占巴塞省及沙湾拿吉省同省级官员讨论宗教自由问题并评估这些地区的状况。大使馆保持着与老挝宗教事务部的持续对话。大使馆通过这种对话,向老挝政府提供有关具体逮捕或骚扰事件的信息,老挝政府则利用这些信息同地方官员进行交涉。

马来西亚
美国大使馆官员会晤了各个宗教团体的领袖及代表并同他们保持积极的对话。大使馆还发起了几项讨论有关问题的重要活动。其中包括有关人权与伊斯兰价值观的研讨会和有关美洲和亚洲宗教多元化的会议,探讨宗教的作用及多宗教社会共同面临的挑战。美国还资助举办了一次以伊斯兰如何看待妇女在21世纪面临的挑战为主题的研讨会,保守派和自由派穆斯林纷纷在会上宣读论文,阐述伊斯兰教法对妇女公正待遇的影响。这次研讨会吸引了200多人参加。

尼日利亚
(译文从略)

北韩
鉴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特别严重地侵犯宗教自由,国务卿根据《国际宗教自由法》再次将其确定为"特别关注国"。美国与北韩没有外交关系。美国在六方会谈以及同北韩官员的其他会谈中提出了对北韩恶劣的人权状况的关注。美国政府在2002-2003年度向美国民主基金提供了25万美元资金,用于向韩国的两个非政府组织提供赠款,支持他们对北韩的人权状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报告。美国政府的政策允许美国公民前往北韩,一些教会和宗教团体组织了种种活动以减轻缺粮少药造成的困苦。

巴基斯坦
(译文从略)

俄罗斯

(译文从略)

沙特阿拉伯
(译文从略)

苏丹
(译文从略)

土耳其
(译文从略)

土库曼斯坦
(译文从略)

乌兹别克斯坦
(译文从略)

越南
2004年9月,鉴于越南特别严重地侵犯宗教自由,国务卿根据《国际宗教自由法》再次将其确定为"特别关注国"。负责国际宗教自由事务的无任所大使曾访问越南,会晤了越南副总理、副外长、公安部副部长、宗教事务办公室负责人、祖国阵线主席及其他政府官员,敦促他们扩大宗教自由。国际宗教自由事务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也三次访问越南。美国官员一直敦促越南释放宗教犯、禁止强迫信徒放弃信仰、制止对宗教信徒进行肉体折磨并重新开放中部高地地区被关闭的数百座教堂。大使馆和领事馆官员也经常向越南领导人提出对宗教自由问题的关注。负责东亚和太平洋事务的助理国务卿于5月在河内举行的年度双边政治对话中提出了对宗教自由问题的关注。大使馆和领事馆工作人员还定期同宗教领袖见面,并前往越南各地对有关侵犯宗教自由的报告进行调查。

(概要完)

 
《国际宗教自由报告·序言》
《国际宗教自由报告·导言》
《国际宗教自由报告·中国》

返回民主与人权专页
返回美国参考主页

 

 

 

* * * * * *

*订阅〈美国参考电子稿件〉,请发送电子邮件至 LISTSERV@LISTS.STATE.GOV
收到答复后请回函确认,在电子邮件正文内注明 OK 即可。
( 订阅说明详见〈美国参考〉网页:http://usinfo.state.gov/regional/ea/mgck)


美国国务院
国际信息局
http://usinfo.state.gov